甘肃省2022年测绘资质换证时间
按以往的惯例,一般八月份。
申报方式:
(一)各测绘单位需按如下要求提交复审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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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甲级)或复审换证(乙级)申请。
2、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乙级)申请,原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新政策专业类别甲级资质标准的,可直接提交该专业类别甲级资质申请。
3、申请甲、乙双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甲级资质,然后再申请办理乙级资质。
(二)测绘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属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兰州市复审换证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厅国土测绘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甘肃省检测机构企业改制需要重新申请资质吗
不需要。
以下情况需要重新申请: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企业改制不在此例。
检测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普通货运、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监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及技术转让甘肃省测绘资质增项公告,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甘肃省测绘资质增项公告,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检测甘肃省测绘资质增项公告;环境检测;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基础地质勘查;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
(一)印制在纸、绸等介质上的地图;
(二)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电子地图;
(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四)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五)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服务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国家 *** 、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开发各类地图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内容表示的有关规定。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有中国地图图形的地图,要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国界线,不得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
(二)禁止标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三)禁止标注军事单位,国防、军事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布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未公开的机场、机关、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不得出现违背民族政策和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和变更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组织编制、更新、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地图集(册)等公益性地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涉密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内部用图”字样或者密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第十二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如实表示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内容,对主要的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地图内容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第十三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 *** 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国务院、省人民 *** 没有公布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绘制本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 *** 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 *** 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画法图绘制;
(二)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 *** 对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在绘制行政区域界线时,按照省民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画法绘制;
(三)注明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