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改善生态环境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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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第三条 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第九条 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 *** 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第十一条 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甘肃省林业厅的直属机构
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组建于1985年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创建初期为甘肃省林业厅内设林业公安处,同时列入甘肃省公安厅第十处(即林业保卫处)序列,行政上受甘肃省林业厅领导,业务上受甘肃省公安厅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分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卫林业生产建设。1996年5月,改为甘肃省公安厅十六处。天保工程实施后,于1999年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机编办通字)(1999) 42号文件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公安机关更名的通知》(甘林人通字((1999) 213号)精神,甘肃省林业公安处更名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并加挂“甘肃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牌子。2009年甘肃省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根据《甘肃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将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调整为甘肃省林业厅管理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治安处(治安支队)、刑侦处(刑侦支队)、禁毒处(禁毒支队)、法制处(法制支队)、督察处(督察支队)、装财处八个部门,管辖着全省13个市、州(嘉峪关市未建)、85个县(区、市)和全部天然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及2000多名森林公安民警。
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本林区发展的计划。2、保护国有天然林自愿,增强森林生态环境功能。逐步完善天然林管理模式和评价保护体系,实现林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3、以营林为基础,以培育森林资源为重点,造封并举,以造为主,全面保护,整体推进林业生态建设。4、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坚持科研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探索提高森林质量,扩大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管理。探索提高森林质量,扩大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覆被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国有林场发展之路。5、负责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及森林病虫害预报防治。依法保护、管护林地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6、依法实施林政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森林防火。7、完成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一是负责全林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规的落实。二是负责编制辖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近、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方案,督导、检查、验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生态建设工作。三是负责全局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四是负责辖区森林防火、林政执法、禁毒铲毒、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五是负责辖区内国有森林资源监测及编制规划,林权林地管理,作业设计、审批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六是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与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等工作。七是负责对林下资源及其它资源的综合开发。八是负责人才引进和推进林区科研推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职工健身、社会保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九是负责协调林区社会综合治理和确保林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十是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和棚户区改造工程。
甘肃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1、负责全省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组织完成对全省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法规的调研,起草、申报工作。2、负责《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相关各项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督促、协助查处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3、负责定期对全省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管理现状并予以监测,为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4、负责承办全省野生动物种别鉴定、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管理、进出口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狩猎证》、《狩猎检查证》等证件管理、发放等业务工作。5、负责编制调整各时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规划和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承办自然保护区申报、晋升、评审及科学考察、技术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6、负责全省湿地保护项目的论证、申报、评审及全省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 7、负责全省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的对外合作交流,管理全省对外狩猎工作,是甘肃省执行国家濒危动植物种进出口政策、法规及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8、协调全省各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和各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并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和岗位培训。 9、负责全省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保护经费预(决)算,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储备等工作。
甘肃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调查保护区各类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生态和自然资源;3、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4、从有利于保护区工作出发,进行适度合理的产业开发工作。
甘肃省治沙研究所:面向甘肃及西北干旱区,以国家生态安全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探索干旱区环境演变、荒漠化发生发展过程与机制,开展风沙危害治理、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资源开发利用、内陆河流域生态系统保育与恢复重建研究,为干旱区农、林、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甘肃省林业工作站管理局: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2、负责管理、指导全省林业工作站的规划建设,督促基层林业站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3、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工作站依法行政,保护非国有林区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权、林地、湿地资源。4、组织全省林业站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案件,落实“依法治林”的各项措施。5、督促、引导全省林业工作站积极投身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基层林业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管理、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在森林防火方面,制定护林防火乡规民约,组织护林员定点、定时监测;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工作。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1、宣传、贯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2、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3、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信息,制定应急除治预案;4、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5、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6、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调查保护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3、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生态和自然资源;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5、从有利于保护区工作出发,进一步适度的产业开发工作。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局: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3、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4、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管理;5、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6、培训林木种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7、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8、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刑事案件。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负责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3、制定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4、负责筹集并管理好各项建设资金,并做好市场调查与开拓、旅游等事务工作;5、会同榆中县人民 *** 及当地乡(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区管理条例,开展宣传教育,划定责任区,落实保护责任,共同做好兴隆山保护区的护林防火、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6、调查本区域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陆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马麝驯化繁殖及其他物种资源,维护生态平衡。7、负责保护区内马麝的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及科研活动,鼓励和指导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展马麝的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8、加强兴隆山保护区宜林地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有计划地将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陡坡地退耕还林,扩大森林面积,9、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工作。10、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速公路绿化,根据《森林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公路(乡道)。第三条 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的造林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规划,并责成各公路总段(段)组织实施。第四条 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处(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 *** 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群众义务植树,配合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绿化。第五条 公路造林地范围
1.国道、省道及重要的县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一米,无天沟的地段,自坡顶起留二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三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
2.大桥上、下游各长二百米、中、小桥涵各长一百米、宽三米的河岸内侧;
3.公路分隔带、高边坡、护坡道上;
4.公路苗圃、园林地;
5.公路其它防护林带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机关、庭院及四周属地。第六条 树权的划分与收益分配
公路造林实行国家造国家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者实行共同所有收益分成的政策。
1.凡由公路部门投苗、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包括建国初期接收的行道树,没有明确划分树权的),树权、收益分配归公路部门所有。
2.凡由公路部门投苗,当地 *** 发动群众栽植并由县乡负责管护的行道树,树权归公路部门,收益按公路部门三、县乡七比例分成。原来已签订的分成协议,仍按原协议所定比例执行。
3.农民或集体通过公路部门同意,在县乡公路上投苗,自栽、自管的行道树,树权和收益分配全部归农民个人或集体所有。第七条 公路林木的管护实行养路道班与沿线村镇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公路沿线群众集居的路段,由当地村镇负责管护,并要与公路部门签订协议,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公路沿线村镇较少及无村庄路段,由养路道班负责养护。无论归谁管护,公路部门都要按不同类型登记建立公路林木档案。第八条 公路林木采伐与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森林法》规定,对公路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病树、枯树、影响路树发育的成材树和有碍电力、电讯及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他建筑的树木,通过申请,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公路其它防护、防沙林带及界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
2.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上的行道树,采伐量在一百株以内的、树权属公路部门的,由公路段向各公路总段提出采伐更新计划,公路总段征得同级林业部门同意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树权属地方或群众的,由管护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当地公路段及林业部门审核,报公路总段和同级林业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证,并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查。
县乡公路上行道树的采伐,采伐量不超过一百株的,由管护单位和个人申请,经本县交通局和林业局审核,报地区交通处和林业处批准,发给采伐证。
3.不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凡采伐量超过一百株时,都要经省交通厅、林业厅共同批准,发给采伐证。采伐时要由当地公路部门在现场监督。
4.公路林木采伐证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印制。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盗伐或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补种所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提高绿化覆盖率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 *** 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 *** 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城建、规划、市政、市容、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 *** 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投资和经费。
市、区(县)人民 *** 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凡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 *** 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 *** 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越级设计和施工。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送交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或审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安排城市绿化建设的补偿。第十一条 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 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甘肃省兰州市林业管护资质: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树木及设施,由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和养护,由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和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护。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市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 *** 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第四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 *** 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执法检查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的项目实施、工作落实、执法检查和对承包单位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资金以 *** 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 *** 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第七条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市、县(区)人民 *** 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八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 *** 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化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本级 *** 工作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 *** 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管。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由县(区)人民 *** 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县(区)人民 *** 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第十三条 承包绿化区域内的插花耕地,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用作绿化。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采取租赁、入股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处理。第十四条 国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间,由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场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水利主体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县(区)人民 *** 和绿化承包者共同筹资,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