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第四条 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 *** 对下级人民 *** 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第五条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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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林长是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七条 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八条 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省人民 *** 应当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落实各项补助资金。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 *** 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省人民 *** 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森林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 *** 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 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等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等宣传活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林业科普基地等开展林业科学普及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定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治沙造林、义务植树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以及林地、林木征收征用补偿、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资质管理规定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运出林区的木材及其林木产品,必须持有国营林场的出山证明。第二条 出省的木材(含锯材)和林木产品(木制家俱、床板、抬杠、抬担、木铣把、镐把、车辕条、刹车木、木车轴、犁辕、驼架杆等),除个人自用的木制家俱外,均必须持有省林业局签发的木材、林木产品准运证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承运。第三条 我省生产的需经跨省铁路运输,即经四川省的昭化、陕西省的横现河、燕子砭、红花铺、葡萄园等车站承运。再进入我省的木材、林木产品,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局、林业总场等木材生产单位的运输证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承运。第四条 省内跨地、州、市、县的木材、林木出口的运输,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手续,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承运:
1.省属白龙江林管局生产的应持有白龙江林管局各林业局或水运局的运输证明;
2.地、州属林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应持有地、州属林业总场的运输证明;
3.县属林场生产的应持有县林业局的运输证明;
4.木材经销单位调剂调拨的应持有木材经销单位的运输证明;
5.机关、厂矿、建筑、部队等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木材和林木产品,应持有单位所在的地、州、市林业行政部门的运输证明;
6.社队林场自产的木材、林木产品,社员个人自有的木材以及拆房旧木料,出县的应持有县林业行政部门的运输证明;
7.退休、离职和工作调动的职工以及居民迁徙携带的木材或林木产品,应分别持有原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县林业行政部门的运输证明。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应持有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运输证明。第五条 经过木材检查站载运木材和林木产品的一切车辆,都必须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凡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并限期补办手续。对拒绝检查,无理取闹,妨碍木材检查站正常工作的,甚至哄抢、盗窃检查站的木材,以及进行木材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法》(试行)认真查处。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里勾外连,违反本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第七条 本办法自1982年3月1日起实行。省上过去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与此精神不符者,应以此为准。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第七条 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第八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合格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超前准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第十条 国有苗圃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要发挥科技示范、辐射作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育苗生产任务。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采、自育、自用林木种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生产条件,并向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发给种苗生产许可证。
取得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并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建立技术档案,生产的种苗要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质量标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良种,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使用。第十五条 工程造林所需种苗,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造林组织者应当与种苗生产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商品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种苗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包装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第十七条 具备经营商品种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种苗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经营商品种苗应当持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第十九条 林木种苗调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省际间调运林木种苗,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种子园、母树林、无性系采穗圃、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树木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从国上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检验资料和适量种苗,供鉴定、保存。
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支持种业科技创新,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认)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第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况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九条 选育、生产林木良种实行补贴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国家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范围。
加大对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等种苗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以及种业创新的资金扶持和投入。第十条 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超前准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国有苗圃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要发挥科技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育苗生产任务。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采、自育、自用林木种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十七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取得和使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