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的资料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
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但是,人类在制服森林火灾上,却依然尚未取得长久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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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种类:
根据森林火灾燃烧中央地点,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灾分为三大类:地表火 树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积大小为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森林防火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林业局能否就火灾出具鉴定意见?
核心问题: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是否确实如此?
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7日12时左右,李某在自家地中作业点火时引发火灾,造成该村山上大面积着火。经林业局《林业鉴定书》鉴定:过火面积1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9420元。
原判认为,李某在田间作业时,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山坡上树林过火面积达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上诉提出:
1、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作案时间,原判用于证明火灾系其的行为引起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原判采信的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业局不具备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更不是火灾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两份文件均已被废止;
辩护人提出:
1、本案一审采信的有罪证据都是被害人一方的证据,被害人的证据都是从周某甲口中得来的,但是从二审当庭提交的周某甲母亲的证言能够证明,周某甲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本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本案的被害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损失情况,总之,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二审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
公诉人的意见:
本案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系上诉人李某点燃地中的杂草所致。
首先,李某始终否认其在案发当天去过案发地点“荒草洼”自家地中;
第二,一审认定李某有罪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丙的陈述、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但证人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与一审辩护人向其调查取得的证言明显矛盾,出庭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提交、出示的其母赵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智力有问题,不具有作证的能力;被害人刘某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两次证言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相矛盾;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亦前后明显矛盾,且其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需与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条。
3、林业局作出的林业鉴定书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且鉴定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人为焚烧秸秆引发,但从现场痕迹照片反映的情况及一二审期间庭审调查的起火原因是焚烧杂草引发,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该鉴定意见依据的山西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晋政森防办字(2001)27号文件)、LY1016-19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均已作废,分别被2011年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8年的LY/T1063-2008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所替代。
综上,该份《林业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导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次火灾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4、现场指认笔录系间接证据,无法与其他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5、证人周某甲虽然在侦查机关作证证明,案发当天,在“三间土窑”见过李某,还看清李某的衣着特征。但是在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向其取证时,其又称没看见李某,证言前后明显矛盾。同时,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申请表证明,周某甲视力残疾达一级,右眼0,左眼光感,在这种视力条件下,其是否能看清人的衣着颜色等特征存在疑问。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人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的两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周某甲的视力不好,智力也有问题。周某甲母亲赵某的证言更明确证明,周某甲说话都是前言不搭后语,其认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他说的话都不足采信。故上述王某丙、周某甲的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中能够证明上诉人李某实施了在案发地点点火引发火灾的证据均前后明显矛盾,且与其他在案证据也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 确定联防区域, 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 *** 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 *** 区,规定森林防火 *** 期。
森林火灾立案标准是什么
如果森林发生了火灾的话,那往往就会酿成巨大的灾难,严重的时候甚至周围存在的山民都要搬离家园。而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森林火灾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气候干燥或者过失而引发的。而在过失的情况下,其实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即 失火罪 。这个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 立案 标准,那么森林火灾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森林火灾立案标准是什么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 刑事案件管辖 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二、森林失火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罪 】【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看完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此时也已经清楚森林火灾立案标准其实对应的就应该是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但如果此时认定是有人故意放火烧山的话,情节就很恶劣了,这样的情况下也不会再按照失火罪来定罪处罚,往往会被认定为放火罪。
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扬沙、浮尘)、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 *** 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 *** 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市、县(区)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 *** 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发改、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应急、林业、城管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单位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林业灾害、农业灾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气象灾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 *** 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森林防火期内必须经过哪里批准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授权的机关批准。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 :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在我国的森林火灾中,由于炊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 (二)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 *** 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 ***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