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
(一)印制在纸、绸等介质上的地图;
(二)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电子地图;
(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四)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五)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服务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国家 *** 、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开发各类地图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内容表示的有关规定。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有中国地图图形的地图,要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国界线,不得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
(二)禁止标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三)禁止标注军事单位,国防、军事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布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未公开的机场、机关、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不得出现违背民族政策和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和变更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组织编制、更新、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地图集(册)等公益性地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涉密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内部用图”字样或者密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第十二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如实表示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内容,对主要的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地图内容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第十三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 *** 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国务院、省人民 *** 没有公布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绘制本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 *** 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 *** 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画法图绘制;
(二)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 *** 对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在绘制行政区域界线时,按照省民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画法绘制;
(三)注明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和来源。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还没出,但是可以根据2021年的通知大概推测在9月左右。
2021年通知内容: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全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提交合格的材料,导致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
互联网地图服务备案报送数据的要求?
截至9月7日,国家测绘局共审核批准包括百度、新浪、腾讯、搜狗等知名互联网公司在内的31家单位为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这31家单位已获准独立自主地开展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国家测绘局昨日对外发布了这一消息,此举标志着未来互联网地图服务需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运营。
国家测绘局强调,外国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应当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依法进行审批。在首批名单中,已有“诺基亚联新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这一资质。
国家测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地图市场的繁荣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丰富与便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干扰社会稳定和危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国家版图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地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数据被上传、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些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极有可能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
为此,国家测绘局于今年5月修订印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并决定依据该标准颁发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建立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截至2010年9月7日,国家测绘局共审核批准了31家单位为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同时有744人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国家测绘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提出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单位,国家测绘局将随时接收申请材料,并依照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和条件,作出相关审批决定。外国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应当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于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仍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测绘局还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单位进一步加强保密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通过对互联网地理信息标注、传输等保密管理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特别是地图安全审校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据了解,互联网地图服务包括地图搜索、位置服务,地理信息标注服务,地图下载、复制服务,地图发送、引用服务。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上述4类行为;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乙级测绘资质,可以从事地图搜索、位置服务和地理信息标注服务,但不得从事地图下载、复制服务和地图发送、引用服务。
相关链接:
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公布了31家获得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它们分别是:
北京市(12家)
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2、中国地图出版社
3、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6、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7、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8、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9、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0、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
11、北京图为先科技有限公司
12、诺基亚联新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1家)
13、国家测绘局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黑龙江省遥感信息中心)
江苏省(2家)
14、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5、苏州数字地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1家)
16、杭州阿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1家)
17、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山东省(6家)
18、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19、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21、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22、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23、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
河南省(1家)
24、河南省地图院
湖北省(1家)
25、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4家)
26、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27、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28、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29、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省(1家)
30、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甘肃省(1家)
31、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测绘局称,以上31家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甘肃省2022年测绘资质换证时间
按以往的惯例甘肃省测绘资质证书下载,一般八月份。
申报方式甘肃省测绘资质证书下载:
(一)各测绘单位需按如下要求提交复审换证申请。
1、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甲级)或复审换证(乙级)申请。
2、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乙级)申请甘肃省测绘资质证书下载,原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新政策专业类别甲级资质标准的,可直接提交该专业类别甲级资质申请。
3、申请甲、乙双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甲级资质,然后再申请办理乙级资质。
(二)测绘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属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兰州市复审换证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厅国土测绘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