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 *** 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本辖区的义务植树。第三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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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第五条 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第六条 义务植树投入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 *** 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第八条 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九条 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所在县(区)人民 *** 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其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八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 *** 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或个人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 *** 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林权所有单位负责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本的供给并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植树质量。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护。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及其他组织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第十七条 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报同级人民 ***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第三条 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第九条 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 *** 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第十一条 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