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 *** 关于修改《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条中“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市气象、市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三十条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国资、城市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教育、民政、应急、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建、水务、交通、应急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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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重点防范区域;
(四)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工作安排;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六、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简易监测,配合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做好临灾预报,并协助组织灾害发生前的救助、避险工作。”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得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九、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十、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自然资源、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并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一、删去第四十五条。十二、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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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院怎么样
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简称灾防院)是我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甘肃省兰州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的专业勘查设计单位。拥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甘肃省兰州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甲级资质;建设部颁发的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甲级资质;甘肃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测量、采矿设计和甘肃省水利厅颁发的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甘肃省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勘察设计和施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业务涉及到地质灾害防治、文物勘测、岩土工程施工、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论证、测绘与数据库制作、矿产规划、采矿设计、矿产勘查、坑道特种钻探、水平钻孔施工、地基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监理等诸多领域甘肃省兰州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加挂甘肃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和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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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国资、城市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教育、民政、应急、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避难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支持和鼓励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社会和个人在市、县(区)人民 *** 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 *** 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和配合协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第十一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建、水务、交通、应急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防治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 *** 公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拟订市、县(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任务作出明确安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重点防范区域;
(四)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工作安排;
(六)防治项目与防治措施等;
(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建立巡查档案。
群测群防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发现的险情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群测群防人员补助经费列入当地人民 ***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