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南宁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2005)
南宁市人民 ***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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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号)
《南宁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 ***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南宁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 *** 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南宁市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对含有行政许可规定的现行 *** 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12月17日市人民 *** 常务会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10件 *** 规章,目录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及形式废止理由 1
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
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 ***
令第1号
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405号)代替2
南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市人民 ***
令第3号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修订的《南宁市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3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1995年市人民 ***
令第8号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
4
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
车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 ***
令第13号主要内容已过时,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车的
管理现状5
南宁市餐馆、饮食店、
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
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 ***
令第18号
主要内容已被《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 *** 令第15号)
取代6
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
理暂行规定1996年市人民 ***
令第1号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定不符7
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
法1996年市人民 ***
令第3号规范内容已过时
8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综合验收暂行办法1997年市人民 ***
令第11号国务院已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
,不再适用9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规定1999年市人民 ***
令第29号与2001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
服务管理规定》相抵触10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市人民 ***
令第5号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定不符
南宁市人民 *** 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一、第六条第二款“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修改为“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删除第七条“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 ***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三、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第二十一条“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7月1日将取消哪些企业资质认定的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广西省南宁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省南宁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广西省南宁市关于取消林业资质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