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在昙城除夕晚可以放烟火爆竹吗?
禁止燃放。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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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时间:自2023年2月3日起。
(二)禁止区域:
1.三桥西端至蔡邕桥的融江河岸线—丹江大道—朱砂路—香山路—玉华路—北环路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2.三桥东端至三柳高速路融水出口的融江河岸线—迎宾大道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3.红线外的区域:富源华都小区、横山保障小区、阳光丽园小区、金山丽园小区、旗秀丽园小区、融水镇中学、金象御花园小区、苗家小镇、双龙沟易地扶贫安置点、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城市楼房安置点向周边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玉仙路(到金象御花园)、大旗山路(到火车站)、玉华西路两侧向外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燃放烟花爆竹的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等的决定
一、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决定给予处罚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
(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参观、考察、科研实习、摄影和登山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开荒垦植、放牧、挖取砂土、开山炸石和采矿等活动,损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破坏自然保护区建筑和设施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建设施和设立机构的,对修建的设施予以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对设立的机构限期撤销,并处以罚款;
(五)盗窃或者非法捕杀、买卖自然保护区内国家和地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情节轻微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予以删除。二、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删除。
其余各条依序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一、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决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参观、考察、科研实习、摄影和登山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开荒垦植、放牧、挖取砂土、开山炸石和采矿等活动,损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破坏自然保护区建筑和设施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建设施和设立机构的,对修建的设施予以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对设立的机构限期撤销,并处以罚款;
(五)盗窃或者非法捕杀、买卖自然保护区内国家和地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情节轻微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予以删除。二、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删除。
其余各条依序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一、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决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参观、考察、科研实习、摄影和登山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开荒垦植、放牧、挖取砂土、开山炸石和采矿等活动,损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破坏自然保护区建筑和设施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建设施和设立机构的,对修建的设施予以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对设立的机构限期撤销,并处以罚款;
(五)盗窃或者非法捕杀、买卖自然保护区内国家和地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情节轻微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予以删除。
南宁市林业局有没有可能换办公地点
可以,南宁市林业局有可能调整办公地点,但需要经过行政批准。您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此事。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公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