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转让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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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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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山场资源,发展现代林业,搞活林业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本人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自愿抵押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现依据《合同法》、《**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范围: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山场座落**县**乡**村****,面积为287.2亩,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 立方米,具体详见附图表:高山林场流转山场明细表和1:1万的地形图。
二、抵押林地林木经营权期限及起止时间:
经营权抵押期限为**年整。即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 2040年 12月1 日止。
三、流转林地用途:
甲方将本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扩大林业生产融资抵押,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购买林地林木经营权价款在竞买成交后付20%即 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甲方30%即 万元;在甲方负责将流转山场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全部余款即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转让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保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未用于甲方的债务抵押,并确保林权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对流转的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接受道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林业工作站的行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指导,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林业政策、法规进行合法经营。甲方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转让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转让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林木的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期间,乙方有权享有转让山场范围内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林业政策支持(包括公益林补助等)。转让山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经营期间,乙方如需间、主伐生产时,应在采伐的前一年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期间主伐的林木山场地点、生产木材的计划指标,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乙方申报计划,派员到实地核定山场,搞好作业设计,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采伐指标后乙方方可间、主伐生产,间、主伐木材的营销,由乙方自主经营,按章缴纳税费,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放行手续。乙方进行林产品加工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并取得有关经营(加工)许可证。
5、经营期间,乙方有自主经营开发的权利。但乙方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好珍稀动植物,科学管理森林资源。
6、乙方在经营期内,当年主伐完的山场,次年必须造上幼林,所造林木在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
7、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山场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山场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乙方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履行法律责任,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向林业部门报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和督查管理工作。
8、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山林或周边发生森林病虫害,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乙方范围内的山林乙方负责。
9、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甲方的山林经营权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其变更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终止。
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0个月通知另一方。
11、按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付清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余款,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交纳2%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12、合同到期或终止,林场资源归属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投资兴建的道路将赠予甲方,在开发经营中兴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可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协商转让给甲方。
六、乙方经营期满后山场的移交办法:
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所经营的山场按幼林造林合格标准全部造上林后无偿交还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单方面违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偿付),同时对乙方所投资项目按评估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乙方单方面违约已付转让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未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违约责任外,时限超过一年不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本合同不以法人的变更而变更。
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必须保证付清款项给甲方并需经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后,合同自然终止。
4、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自觉履行。
6、本合同的履行地在江西省泰和县境内。
九、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在场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主管机关: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附件:1、高山林场林权流转明细表;
2、流转林地附图;
3、甲方林权复印件;
资质转让流程
资质转让基本流程:1,接受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的委托,明确意向成交价格及委托服务费用;2,按照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的要求寻访合适的成交对象;3,双方各自委托一个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接触;4,共同指定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对资质转让方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5,资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进行公司股权变更;6,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持资质证书到主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的统一管理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适应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乙级资质转让协议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属集体所有。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水资源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 *** 授权,调处水事纠纷;
(六)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林业部门负责对水源林统一规划和实施,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协调,兼顾各区、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和跨县(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县(郊)人民 *** 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