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工商注册】园林绿化资质办理问题详细汇总
国务院总理 *** 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这个消息一经公布就受到各方的关注,而今天曼德企服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园林绿化资质办理都遇到过哪些问题。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标准详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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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标准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以下四个级别,每一个级别资质的标准都是有一些区别的,具体吗的内容如下:
一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级以下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二、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要提交什么材料?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白色软皮胶粘)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一份)
附件材料(一式二份,A4纸复印件,白色软皮胶粘,装订成教材书样式)
1、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办资质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办资质的企业不提供);
10、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新办资质的企业只提供固定资产明细);
11、其它相关资料。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报告1份;
2、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变更名称、注册资金提供)1份;
3、企业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提供)1份;
4、变更人员的社保证明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提供)1份;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变更注册资金提供)1份;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1份;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变更技术负责人提供)1份;
8、变更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工作简历(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提供)1份;
9、工商变更的核准通知单(变更名称提供)1份;
10、企业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注册资金提供)1份。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领取、填写表格,按许可机构解释表格填写内容及要求。
2、申请单位报送表格及申报材料。
3、大厅窗口对表格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表格内容填写不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当即给予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相关科室组织申报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提出审批意见。
5、大厅窗口发放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审批单。
五、哪些因素导致办理园林绿化资质失败?
1、条件不达标
在申请过程中,人员、资产等方面,没有满足主管部门的审核标准。比如,申请三级资质时,准备的企业总工程师没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弄虚作假被查出
如果企业本身并未满足条件,而是通过伪造、变造材料的方式,想要蒙混过关的。在被主管部门查处后,就可能面临失败的结果,甚至被取消申请的资格。
3、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企业虽然满足了条件,并充分的准备了材料,但是存在不符合申请的情形。比如,生物科技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建筑施工,经营范围中也没有相关内容。
4、材料错漏或与实际不符
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需要我们准备齐全材料,包括申请表、人员材料、资产材料等。比如,准备的人员材料中,缺少企业为人员缴纳的社保账单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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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权益保障和防范风险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安全防护、文明旎工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计取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汾(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o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应当结合工程实际,依照本规定第三条 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管理细则》附件二的费率加《费用定额》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计价。其中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取最高值,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
(二)确因客观因素的影响未能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一3万(含1万及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亍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其他工程
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取值不得低于中间值。未能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得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帐户,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一并提供专项帐户存款有效凭证。未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第八条 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房屋建筑单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二)房屋建筑群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率达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完成合同段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支付工程款(其中含结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管理制度,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第八条支付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经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签认后,才能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开户银行申请付款,开户银行凭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支付确认意见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管理,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日常评价情况为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关于建设工程信息化、党建、劳务市场管理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合格并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符合要求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相关检查记录将作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支付确认的重要依据。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支付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机构应暂停受理相关项目的报验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
(三)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南建质安[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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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风景园林需要资质吗?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已经在2017年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2、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从事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业务,须取得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参考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 *** 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 *** 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 *** 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
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4年1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3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原审批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时间:2018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05. 工程咨询单位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0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1月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07.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3年5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08.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时间:2018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9.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原审批部门:环保部
取消时间:201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6年2月
相关依据:《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
取消时间:2019年5月
相关依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12. 保安培训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省级公安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5年2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6. 地质勘查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1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中国地震局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4年10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19. 防雷单位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气象部门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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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市政园林怎么取消了
一建市政园林取消原因:2017年4月住建部发文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一建园林绿化的内容全部删除。涉及章节包括第一章1K417000城市绿化与园林附属工程和第三章1K431020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两部分。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