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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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 *** ,维护林权的稳定性。第八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铁路、主要公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批准和公布;市、县(区)级公益林,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林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区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市、县(区)人民 *** 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市、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第十二条 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和针叶纯林、疏残林以及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林分更新改造,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第十三条 集中连片的公益林林地造林、培育、林分改造和森林保护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受让、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第十六条 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什么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办理有什么条件
首先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我们了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是对林业有害生物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的监测、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统称。 防治组织 是由集体或个人组建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的组织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有资格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资质证书 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 资质等级 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其中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县级林业局能鉴定森林病虫害吗
县级林业局能鉴定森林病虫害。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县级林业局一般具有一定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的森林病虫害鉴定能力,可以对本地区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的森林病虫害进行鉴定和调查。但是,县级林业局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的森林病虫害鉴定能力有限,可能无法对特殊、复杂或罕见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的森林病虫害进行准确、全面的鉴定。如果需要对这类森林病虫害进行鉴定,可能需要向专业机构或专家寻求帮助。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广西省南宁市林业厅病虫害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五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第六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一)铁路、水利、公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国有林场(含苗圃)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
(二)乡村集体林场(含苗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联合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由联合经营管护各方共同负责;具体防治范围的划分,应当在联合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
(四)承包经营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防治森林病虫害的责任。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
(一)各项造林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有防治病虫害措施的内容和经费预算,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
(二)加强从采种、育苗、造林、抚育、贮运等各个环节的科学管理;
(三)经常开展病虫监测工作;
(四)不得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五)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
(六)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七)清除林地、伐木场、贮木场、苗圃等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木材、苗木。第八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林繁育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指导下,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第九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或者检疫员,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繁殖材料和木材、竹材及其制品、以及怀疑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中间寄主的林下植物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
从国外引进或者出口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由口岸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森林植物和林产品需跨县运输的,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凭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第十条 发生突发性森林病虫害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必须即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或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制定紧急除治方案,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方案进行除治。
对危险性病虫害,必须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蔓延。
因扑灾病虫害需要砍伐或烧毁森林、林木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一条 除治森林病虫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做好病虫情调查,划定作业区域范围,根据防治方案进行防治。
(二)推广生物防治措施,注意保护有益生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采用飞机喷药、施放烟剂的方法防治时,使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防治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的措施。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