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 *** 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为保证发展林业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第二章 山林权属第六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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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属该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义务种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所有者所有,但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第七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证书。第九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互谅互让,利于生产、管理、团结和将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地乡级或者县级人民 *** 依法处理;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有争议,争议双方同在一个县(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 *** 处理;争议双方不在一个县(市)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或者行政公署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合理安排林木结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植树造林应当与种植水果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 *** 的规定,负责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用于林业生产建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第十二条 自治区植树造林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各地区、市、县应当根据全自治区总体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和植树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宜林荒山荒地应当采用多种方式植树造林。
林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或者承包的林地不按规定时间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责令限期完成造林。逾期仍不造林的,收回林地,并组织造林或者重新发包。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坚持科学造林,科学管理,提高造林质量。
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坡,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五度以上的山坡种植农作物,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大面积连片造林,应当同时进行防火林带等配套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实行封山护林。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考虑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可以分别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设立标志。封山面积、界限、时间和方式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 *** 确定。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执法、行政审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及游憩等功能,推广彩色绿化、立体绿化等绿化形式,突出本市山水园林城市风貌和特点。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推广管理养护先进技术,组织培育、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 *** 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认建城市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认养树木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树木保护牌中的署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对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注重配置突出本市特色的绿化树种,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点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六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及道路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
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四)道路绿地布局不低于《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工业、商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快速路(高架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桥柱和声屏障等构筑物,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单体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
鼓励和支持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
实施立体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柳州市林业行政许可的项目有
办理林业行政许可广西省柳州市林业资质的范围主要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野生动物等野外考察、拍摄、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等等。
柳州市世丰林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柳州市世丰林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是2012-08-2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柳州市北雀路45号品尚名城6栋3楼301号。
柳州市世丰林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205052719615R,企业法人庞佳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柳州市世丰林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森林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监测,伐区调查设计,林业勘测,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庭院绿化设计,苗圃设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52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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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城市的标准是什么
创建标准:各项建设指标达到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标准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有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 *** 高度重视、大力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
(三)在城市森林建设中,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建设模式和成功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把城市森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 *** 公共财政预算。
综合指标综合指标
⒈编制实施的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⒉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切合实际,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⒊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⒋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
⒌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水质不断改善;
⒍提倡绿化建设节水、节能,注重节约建设与管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