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三条 《条 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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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区人民 ***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条 例》第八条 、第九条 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应纳入建设单位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 00%。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第七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 ***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按 ***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 *** 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范围包括了哪些?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UP主昵称号。 作者: 出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是2008-12-2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号林海大厦11层。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000682126849Y,企业法人陈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林业项目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对造林营林、林浆纸业、木材加工业、林化产品、林木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房地产业、物流业、农林业金融的投资;国内贸易,农林业进出口贸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394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2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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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园林绿化资质和林业资质有什么不同
园林绿化行业资质分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风景园林设计专项资质两种,林业资质分为造林资质和造林工程设计资质两种。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造林资质经营范围
从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镇绿化、通道绿化、森林经营等造林绿化活动,提供有关造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企事业单位或造林专业队。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资质范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资质范围: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 *** ,维护林权的稳定性。第八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铁路、主要公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批准和公布;市、县(区)级公益林,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林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区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市、县(区)人民 *** 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市、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第十二条 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和针叶纯林、疏残林以及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林分更新改造,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第十三条 集中连片的公益林林地造林、培育、林分改造和森林保护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受让、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第十六条 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