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搞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在行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实行“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区域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市区园林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周围三十米以内的林木防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和林区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武部、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村、屯、组以及附近机关、工矿企业、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等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搞好本责任区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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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内交界地的林区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与区外交界的林区除自治区与外省联防外,有关县人民 *** 应商毗邻县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各级联防组织要划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章程、制度和措施,组织联防检查和评比,并协助当地人民 *** 调解联防地区出现的林业纠纷。第六条 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办事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办事机构。林区乡(镇)森林防火组织和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要配备若干专职或 *** 办事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联防各方商定成立森林防火联防办公室或由值班一方负责森林防火联防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飞播林区和林区乡(镇)、村,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专职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委任, *** 护林员由林区单位聘用。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携带护林员证件和佩戴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式样制发。
护林员森林防火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当地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二)巡山护林、制止任何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的行为;
(三)发现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附近群众扑救,并报告当地 *** 和森林防火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第八条 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报经当地县公安机关批准可组织森林防火治安队。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九条 防火的重点林区和重点县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森林防火重点乡(镇)、村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要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对当地人民要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森林防火期,可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和森林防火竞赛活动。广播、电视和报纸应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十六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出现连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 *** 要划定森林防火 *** 区,发布森林防火 *** 公告和宣布 *** 。每一 *** 期限为三十天以下。第十二条 大面积的重点防火林区,当地气象和林业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林区气象观测站,开展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期,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必要的生产用火,也要有安全防范措施。计划火烧面积在0.1公顷以上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火烧面积不足0.1公顷的,报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委托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国营农林牧场报总场批准。并由批准机关对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
森林防火 *** 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 *** 期间,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
生产用火许可证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式样制发。
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这个资质是要经过消防局的检测才有的,办理难度是很大的,所以林业局防火通道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防火资质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防火资质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 ***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广西省南宁市林业防火资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第九条 森林防火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督促整改,通报全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各级人民 *** 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特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办法。
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高火险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等特定地块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