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规划设计业务有哪些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
(一)、在有关司局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指导下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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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五)、组织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测绘、林业工程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六)、承担局山区综合开发处的工作。
扩展资料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
(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林业局调查设计院
百度百科-林业技术
百度百科-森林规划设计
搞勘测定界图需要什么资质?是属于测绘的什么级别?
勘测定界属测绘资质中的地籍测绘。原来国土部门也发勘测资质,现在废除了。勘测定界图只要具有丁级资质就可以。但丁级资质中必须有这一项。
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
扩展资料:
土地勘测定界图是 *** 各项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
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土地勘测定界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民族团结、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联合检查,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 *** 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财政、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务、林业、科技、民族事务、畜牧兽医、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工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 *** 公布,由毗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 *** (行署)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市(地)人民 *** (行署)公布,由毗邻的乡(镇)人民 *** 共同管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在批准变更后一年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后,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各有关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有关部门。第九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实行多套异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设立行政区域界线电子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设或者修复。第十三条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组织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方共同承担。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批准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现场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 *** 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
(一)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 *** 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 *** 共同管理;
(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 *** 共同管理;
(四)县(市、区)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乡、民族乡、镇人民 *** 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在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提供保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由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 *** 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 *** 备案。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广西省南宁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开发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审批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依据。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依法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或者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方人民 *** 应当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年内,共同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人民 *** 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条 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并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第十一条 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 *** 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 ***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报省人民 *** 备案。
除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位置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