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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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 *** 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应当将林木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负责林木种苗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 *** 统筹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储备,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等。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并依法开放利用:
(一)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
(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的优良林分和有价值的科学试验林种质资源;
(三)具有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防护林树种、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 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
(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国家、自治区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占用必要性说明、占用后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影响以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 *** 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
(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第九条 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第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南宁市林业砍伐证怎么申请
需要到南宁市林业局办理。
需要申请如下材料:(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的应提交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申请工作完成后,自受理申请采伐许可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林木采伐许可决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 *** ,维护林权的稳定性。第八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铁路、主要公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批准和公布;市、县(区)级公益林,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林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区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市、县(区)人民 *** 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市、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第十二条 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和针叶纯林、疏残林以及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林分更新改造,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第十三条 集中连片的公益林林地造林、培育、林分改造和森林保护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受让、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第十六条 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广西南宁林业局保安一共多少人?
南宁市林业局
南宁市人民 *** 工作部门
南宁市林业局是南宁市 *** 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机关内设机构8个: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山林纠纷调解处理办公室)、营林科(首府绿委办)、林政科(市林业改革发展办公室)、产业科、防火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中文名
南宁市林业局
所属地区
南宁市
地理位置
科园东五路6号
在职职工
495人
主要职责领导班子内设机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服务事项所获荣誉地理位置地图信息TA说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级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人民 *** 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南宁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1]
领导班子
局 长:许强初[2][5]
党组书记:舒善隆
副局长:黄小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农绍岳
方发新
冯树江
黄安树
莫耀东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朱茂福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黄新卓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壮丽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邹孝良
黎运伟
副调研员:
陈建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接待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和 *** 工作;指导全市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林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管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
负责林业政策调查研究;承办有关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市本级的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执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和处理县(城区)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营林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的相关工作。承办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民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的指导检查、宣传发动、争先创优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绿色文明建设活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成果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办首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林政资源管理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承办林木采伐(采挖)、运输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林政稽查、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调整;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测和效益评价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意见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交易、流转、保护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改革;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林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承担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产业科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花卉产业、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七)森林防火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法规、政策;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协调、组织、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组织调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协调市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协助组织林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1][3]
发展规划
“九五”期间以来,南宁市林业局以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速生丰产林、封山育林、林业产业建设、花卉产业建设、沼气池建设、生态文明村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提升林业生产力,实现森林增长量、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三增长,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良性互动,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展,林业建设成绩斐然。全市现有林业用地1397.78万亩,有林地963.03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的70%,其中商品林6267万亩,生态公益林337亩。商品林经营区林地面积910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65%。森林蓄积量1857.8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39.47%。[4]
建设规划
一、植树造林
围绕市委、市 *** 提出的创建“中国绿城”目标,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步伐,全市造林绿化取得丰硕成果。2000年至今,全市累计新增植被造林155.2万亩。
二、绿色通道建设
2004年7月止,绿色通道绿化面积6.68万亩,湘桂、黔桂、黎湛、南昆、南防等铁路绿树成荫;桂海、南梧、南北、西南等公路林带如绿色巨龙。
三、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
截至2004年7月止,全市已营造速生丰产林基地面积121.2万亩,其中桉树、松树面积占96%。随着高峰集团、凤凰纸业、金光集团、三元公司等大批林业龙头企业的崛起,我市将进入一个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发展高峰期,以年新增20万亩的速度发展。
四、林业产业建设
2003年,全市林产品加工企业有2025家,从业人员11518人,林业产业总产值27.37亿元,其中第一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第四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 *** 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第九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改变国家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但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原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支付有关补偿费。第十二条 林地使用权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流转的除外。
林地使用权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依法取得的权属证书;
(二)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三)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五)依法办理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商品林的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林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合并,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改变,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 *** 批准。
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 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 *** 批准。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珍贵、稀有、古老或者特大树木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禁止滥伐、盗伐和乱采滥挖。第十六条 修建道路、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埋设电缆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开林木。确实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为建设项目留出通道或者划定保护范围并且在通道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种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通道内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允许种植林木或者建设期间砍伐林木后允许重新种植林木的,不需要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允许种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者签订林木砍伐补偿协议,支付林木补偿费。第十七条 禁止砍伐天然林木烧制木炭。第十八条 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 *** 制定。第十九条 松树采脂或者以挖根、采枝、采叶、剥皮等方式利用油用林木提取芳香油的,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程。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发生危险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时,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可以在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设立临时林业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