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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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 *** 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
(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第九条 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第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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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在昙城除夕晚可以放烟火爆竹吗?
禁止燃放。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自2023年2月3日起。
(二)禁止区域:
1.三桥西端至蔡邕桥的融江河岸线—丹江大道—朱砂路—香山路—玉华路—北环路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2.三桥东端至三柳高速路融水出口的融江河岸线—迎宾大道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3.红线外的区域:富源华都小区、横山保障小区、阳光丽园小区、金山丽园小区、旗秀丽园小区、融水镇中学、金象御花园小区、苗家小镇、双龙沟易地扶贫安置点、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城市楼房安置点向周边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玉仙路(到金象御花园)、大旗山路(到火车站)、玉华西路两侧向外延伸100米所构成的区域。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人民 *** 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应当将林木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负责林木种苗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 *** 统筹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储备,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等。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并依法开放利用:
(一)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
(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的优良林分和有价值的科学试验林种质资源;
(三)具有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防护林树种、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 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
(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国家、自治区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占用必要性说明、占用后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影响以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南宁市林业局有没有可能换办公地点
可以,南宁市林业局有可能调整办公地点,但需要经过行政批准。您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