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和工具,查封场所”。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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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受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 *** 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 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协助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六条 工商、公安、海关、动植物检疫、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电、旅游、饮食服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地、市根据需要可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对受伤、病残、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和环志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依法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护和饲养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工作。扶持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出具运输证。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凭运输证给予办理承运、承邮手续。
运输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运输证的核发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产品做宣传或者广告。
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运输证或者经营利用许可证。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有权扣留非法运输、携带、销售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十六条 海关、边防、动植物检疫部门对非法进出境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没收。
公路、铁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对无证运输、携带、邮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予以扣留。第十七条 各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林业行政主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西南宁在哪里办野生驯养证
当地林业部门。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 号)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 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源、原料来源合法;
(二)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设施;
(三)具有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 号)的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
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资质证明等;
(四)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固定资产投入、技术人员资格以及必需的养殖、检疫防疫、防动物逃逸设施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五)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六)饲料来源保障措施;
(七)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
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
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
(四)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
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五)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国家一级一式三份)。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 10 个工作日; 县市、 (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第三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 *** 报国务院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 *** 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洽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公安、环保、土地、水电、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区界线,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 *** 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 *** 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其管理机构应当即与当地人民 *** 商订区界协议,落实土地、山林权属,明确周边界线,标桩立界,并划分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国家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土地、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新划为自然保护区。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变动级别、调整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五)进行巡逻检查,制止乱砍溢伐林木、乱捕乱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
(六)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费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八)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带动和帮助当地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戒邻的县、乡人民 *** 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