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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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 *** 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
(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第九条 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第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 *** 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为保证发展林业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第二章 山林权属第六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属该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义务种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所有者所有,但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第七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证书。第九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互谅互让,利于生产、管理、团结和将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地乡级或者县级人民 *** 依法处理;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有争议,争议双方同在一个县(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 *** 处理;争议双方不在一个县(市)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或者行政公署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合理安排林木结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植树造林应当与种植水果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 *** 的规定,负责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用于林业生产建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第十二条 自治区植树造林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各地区、市、县应当根据全自治区总体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和植树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宜林荒山荒地应当采用多种方式植树造林。
林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或者承包的林地不按规定时间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责令限期完成造林。逾期仍不造林的,收回林地,并组织造林或者重新发包。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坚持科学造林,科学管理,提高造林质量。
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坡,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五度以上的山坡种植农作物,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大面积连片造林,应当同时进行防火林带等配套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实行封山护林。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考虑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可以分别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设立标志。封山面积、界限、时间和方式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 *** 确定。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
广西南宁林业局保安一共多少人?
南宁市林业局
南宁市人民 *** 工作部门
南宁市林业局是南宁市 *** 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机关内设机构8个: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市山林纠纷调解处理办公室)、营林科(首府绿委办)、林政科(市林业改革发展办公室)、产业科、防火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中文名
南宁市林业局
所属地区
南宁市
地理位置
科园东五路6号
在职职工
495人
主要职责领导班子内设机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服务事项所获荣誉地理位置地图信息TA说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级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人民 *** 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南宁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1]
领导班子
局 长:许强初[2][5]
党组书记:舒善隆
副局长:黄小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农绍岳
方发新
冯树江
黄安树
莫耀东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朱茂福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黄新卓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壮丽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邹孝良
黎运伟
副调研员:
陈建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接待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和 *** 工作;指导全市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林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管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
负责林业政策调查研究;承办有关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市本级的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执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和处理县(城区)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营林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的相关工作。承办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民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的指导检查、宣传发动、争先创优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绿色文明建设活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成果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办首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林政资源管理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承办林木采伐(采挖)、运输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林政稽查、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调整;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测和效益评价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意见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交易、流转、保护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改革;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林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承担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产业科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花卉产业、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七)森林防火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法规、政策;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协调、组织、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组织调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协调市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协助组织林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1][3]
发展规划
“九五”期间以来,南宁市林业局以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速生丰产林、封山育林、林业产业建设、花卉产业建设、沼气池建设、生态文明村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提升林业生产力,实现森林增长量、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三增长,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良性互动,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展,林业建设成绩斐然。全市现有林业用地1397.78万亩,有林地963.03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的70%,其中商品林6267万亩,生态公益林337亩。商品林经营区林地面积910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65%。森林蓄积量1857.8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39.47%。[4]
建设规划
一、植树造林
围绕市委、市 *** 提出的创建“中国绿城”目标,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步伐,全市造林绿化取得丰硕成果。2000年至今,全市累计新增植被造林155.2万亩。
二、绿色通道建设
2004年7月止,绿色通道绿化面积6.68万亩,湘桂、黔桂、黎湛、南昆、南防等铁路绿树成荫;桂海、南梧、南北、西南等公路林带如绿色巨龙。
三、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
截至2004年7月止,全市已营造速生丰产林基地面积121.2万亩,其中桉树、松树面积占96%。随着高峰集团、凤凰纸业、金光集团、三元公司等大批林业龙头企业的崛起,我市将进入一个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发展高峰期,以年新增20万亩的速度发展。
四、林业产业建设
2003年,全市林产品加工企业有2025家,从业人员11518人,林业产业总产值27.37亿元,其中第一产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广西省南宁市林业评估资质取消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