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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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 *** 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 *** 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 *** 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 *** 2对在省人民 *** 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 ***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 *** 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 ***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 ***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 ***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 ***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 ***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 *** 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 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41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县级以上人民 *** 领导下,由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第五条中的“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修改为“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主管部门”。
3.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第六条中的“和人民防空主管战备部门”修改为“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6.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市、区、县(市)”。
7.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三十四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
3.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4.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产权单位”修改为“所有权人”。
5.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违法行为表述之后增加执法主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9.第三十八条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0.第四十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三条中的“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修改为“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人民 ***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 ***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
4.第二十%
贵州省人民 *** 修改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31件)
(一)《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1.第十条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2.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经批准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工作及拍摄影视片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4.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
5.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和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
(二)《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 *** 人员,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2.第十九条修改为:“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申办《狩猎证》,需出具附有狩猎人员姓名、单位、家庭住址和狩猎工具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持枪狩猎者,还需出具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科研、教学等单位,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学考察、教学实习等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拍摄和猎捕等,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其活动只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不得进入核心区。”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拍摄电影、录像等,必须向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5.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运输(含托运、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必须凭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证明,到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取得《野生动物运输证》后,应到检疫部门办理动物检疫手续,否则不得运出。”
7.删除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采伐限额是指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资源),包括不同消耗类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采伐类型(指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总采伐量按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管理。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采伐,不得调剂和挤占分项采伐限额指标。”
3.删除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商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4.第七条修改为:“商品材年度采伐计划及计划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给市(州、地)、县(市、区)、省属国有林场和相关限额单位。县(市、区)根据当地可伐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给乡镇、村或村民组,不得平均分配,所下达的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报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品材生产实行产销见面,竞价销售。严禁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纳入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凭乡镇林业站或村委会的证明办理。”
6.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或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7.第三章中的名称“烧材”修改为“非商品材”。
(四)《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1.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省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援助等协议,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引进。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引进后必须按指定的地点隔离试种,经检疫机构确认不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能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按植物检疫机构意见处理。”
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
贵阳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7月23日市 ***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八月八日
贵阳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
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 *** 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 ***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市 *** 对1992年以来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决定废止、修改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行政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39件。
1、废止的41件。其中行政规章16件(见附件一),规范性文件25件(见附件二)。
2、修改的26件。其中行政规章12件(见附件三),规范性文件14件(见附件四)。
对决定废止的41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施行,对决定修改的26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在9月底前陆续颁布实行。
## 附件一: 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
1 *** 令(1992)2号《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罚规定》2 *** 令(1992)6号《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3 *** 令(1992)7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4 *** 令(1992)8号《贵阳市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集资费办法》5 *** 令(1992)10号《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6 *** 令(1992)12号《贵阳市外地来筑投资优惠办法》7 *** 令(1993)2号《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8 *** 令(1993)4号《贵阳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9 *** 令(1994)8号《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0 *** 令(1994)9号《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11 *** 令(1994)12号《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12 *** 令(1994)13号《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3 *** 令(1994)14号《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14 *** 令(1995)8号《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5 *** 令(1995)9号《贵阳市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6 *** 令(1996)21号《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附件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
1
筑发(1992)26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批转市体改委《贵阳市推行股份
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筑发(1993)8号《贵阳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3筑发(1994)15号《关于调整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
筑发(1994)26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国有工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
”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5
筑发(1994)29号
《批转市旅游局等五单位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筹集管
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6
筑府发(1996)4号
《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上
搞好国有经济的试行意见》7
筑府发(1997)16号
《关于对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实行优惠供应粮食和
食油的通知》8
筑办发(1992)49号
《贵阳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金融改革
意见)的通知》9
筑办发(1992)58号
《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在城区部分粮店开展多种经营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0
筑办发(1994)27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
意见的通知》11筑办发(1995)1号《关于成立贵阳市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的通知》12
筑办发(1995)23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级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试行
意见的通知》13
筑办发(1995)33号
《转发市财政局、旅游局关于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和
使用意见的通知》14
筑办发(1996)14号
《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委实行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方案
的通知》15
筑府办发(1994)
105号《关于印发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
知》16
筑府办发(1996)75
号《关于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17
筑府办发(1996)
109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卫生局、医
药局进一步加强贵阳药材批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的通知》18
筑府办发(1997)2
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自收自支差
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意
见》的通知19
筑府办发(1997)38
号《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
使用外国 *** 贷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
筑府办发(1998)
113号《关于印发贵阳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服务
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1
筑通(1992)22号
《贵阳市人民 ***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蓝印户
口”的意见)的通知》22
筑发(1995)5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贵阳市城市道桥建设工程拆迁安置
暂行规定的请示》23
筑府办发(1996)61
号《转发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
24
筑府通(1999)35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简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
序的通知》25
筑府发(1998)11号
《市人民 *** 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意
见的通知》
## 附件三: 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1
*** 令(1992)3号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2 *** 令(1992)4号《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3 *** 令(1993)1号《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 *** 令(1994)2号《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5 *** 令(1995)1号《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6
*** 令(1995)11号
《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7 *** 令(1996)16号《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8 *** 令(1996)19号《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 *** 令(1998)39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0 *** 令(1998)40号《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1 *** 令(1998)53号《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2 *** 令(2000)73号《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 附件四: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文号
文件名
1筑府发(1995)8号《关于加快发展福利生产的通知》2
筑府发(1995)15号
《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见
的通知》3
筑府发(1996)12号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监督制度的通知》4
筑府办发(1996)73号
《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加强土地出让
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5
筑府办发(1996)89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6
筑府办发(1996)107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7
筑府办发(1997)42号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8
筑府办发(1997)65号
《市 *** 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财政局、物
价局(关于贯彻省乡镇煤炭矿维简提取标准及管
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9
筑府办发(1998)68号
《市 *** 办公厅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明确市属企业
股份制改制工作程序和目标责任意见的通知》10
筑府办发(1998)133号
《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贵阳市国
有企业停产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11
筑府办发(1999)43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乡镇企业
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2
筑府通(1992)15号
《关于发布贵阳市土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的通
知》13
筑府通(1996)27号
《关于粮食局办理农转非粮食供应关系收取口粮
款的批复》14
筑府通(1995)24号
《对市建委关于调整几条道路规划范围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