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你这问题不是很明白,你说的费用是报告呢,还是林地使用费用。先说下报告吧,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有县级、市级或省级(根据征占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性质)的林业部门设计队给出的,林业局就有设计队。这个是不需要费用的,只要你像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他们就会去现场查看设计的。
第二个是使用林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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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希望对你有帮助
办林权证有哪些费用
不需要任何费用。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
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
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 *** 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
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 *** 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
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 。
扩展资料:
提交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权证
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2005)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一)居住区不低于30%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四)工业企业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交通枢纽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当解除对该项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的监管。”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林地、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土、铲土烧灰积肥;(二)焚纸烧香;(三)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四)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五)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六)损毁绿化设施;(七)非生产性用火。”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二款修改为:“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 *** 所在地城镇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五、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且按照期限恢复。绿地恢复费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恢复绿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验收时间和标准,对恢复的绿地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的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批准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的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绿地恢复费、补偿费的标准,由市人民 *** 按照规定公布。”六、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批准砍伐城镇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树木一株,必须补植胸径5厘米以上树木五株。领取城市树木砍伐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所砍树木胸径每厘米100元的标准,在银行专户存储树木补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树木补植。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砍伐城镇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验收的时间和标准,对补植树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的监管。树木砍伐1年内未补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树木补植费代为补植。”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七、第三十一条:“可并处每亩3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八、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一)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镇树木的;(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四)在林地、绿地内取土、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五)损毁绿化设施的;(六)非生产性用火。”九、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造成违法占用林地、绿地,违反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绿地恢复费、树木补植费监管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发放许可证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贵州省贵阳市公益林补助从哪年开始发放的现在还有补助吗
1、贵阳市公益林补助从2003年开始发放。
2、目前仍有贵阳市公益林补助,但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申领流程可能会因为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3、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贵阳市公益林补助政策和申领流程,可以通过贵阳市林业局或相关 *** 部门的网站或热线电话进行查询或咨询。
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生态公益性作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四条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 *** 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 *** 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第五条 市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生态公益林界定。第七条 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凭林权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
(一)经营管理自留山、责任山生态公益林的农户;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国有、集体林业单位;
(四)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 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县级人民 *** 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二)有县级人民 *** 批准认可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现场认定协议书或者地方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有与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书;
(四)有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的验收证明。第十条 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人民 *** 规定。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兑现补偿。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有、集体林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补偿对象应当将获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向全体职工或村民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资金。第十六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