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要多少钱?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工养殖首先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达到可以经营利用以后,还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凭以上两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畜牧局办理动物检疫证。
办理驯养证和经营许可证,各省各地区林业部门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各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所以办证的方法和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也各有不同,但大体上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的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医药管理、公安、交通、环保、外经贸、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倾倒工业废渣、使用有毒有害农药、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在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筑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责任者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恢复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条 禁止在本市市区和城镇的环城林带,林场、公园、风景旅游区、水库周围(以山脊为界)和自然保护区猎捕野生动物、捣毁鸟巢。
每年的三月至十月为禁猎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地弓、地枪、炸药、毒药、大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器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用掏窝、挖洞、烧山驱兽、电击、机动车追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区、县(市)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申办《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在本市各区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在本市各县(市)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第八条 申请办理野生动物猎捕证件的,需出具附有狩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家庭住址和狩猎工具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持枪狩猎者,还需出具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第九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和《狩猎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猎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后,在十日内应当主动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第十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一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指标内,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持有外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和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依法接受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非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利用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区、县(市)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转让《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餐饮的企业和个体饮食摊点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招徕顾客。
禁止以非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食品原料的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为非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87号)
现公布《省人民 *** 关于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11月15日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 *** 关于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调整和权限下放的决策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需要,省人民 *** 决定将省林业局承担的5项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权限下放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
省林业局和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认真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做到接管有序,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行使相应职权后,要及时向省林业局备案。铜仁市 *** 和省林业局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目录(5项)
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目录(5项)
序号下放权限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下放主体承接主体备注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权限《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林业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方式:委托。2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权限《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7项明确: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下放方式:委托。3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权限《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省林业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方式:委托。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权限《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林业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方式:《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委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事项授权。5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的行政处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林业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放方式:授权。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2008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自然地带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林区、天然亚热带季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林区的自然保护区。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按《办法》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分别由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地方自然保护区区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立地方自然保护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州、县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 *** 批准。
(二)地、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市、县人民 *** 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地、州、市人民 *** 批准。
(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乡、镇人民 *** 和县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县级人民 *** 批准。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珍贵树种和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分别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
(二)面积;
(三)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
(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
(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
(七)旅游小区规划;
(八)其它项目的规划。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四至界线,须经同级人民 *** 批准,由有关县级人民 *** 发给山林权属证书。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界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再生资源的途径;
(三)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设置永久性四至标志;
(五)建立并管理资源档案;
(六)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利用可再生资源,必须编制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利用,其林政管理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资源管理费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资源的恢复。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经批准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研教育、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等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群体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骨骼、皮张以及其它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地区行署、自治州、市、县(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 *** 人员,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外贸、科研、教育、医药等有关部门和驻军应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保护法》、《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证》。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第八条 每年3月25日至31日为我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我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第九条 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方案。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繁衍地、候鸟越冬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并按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开展利用自然资源或修筑工程设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施工部门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
补偿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恢复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包括农药)。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对防范不及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对调查属实确需补偿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规定。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猎捕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批准;
(二)需要猎捕国家Ⅱ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特许猎捕证》,须提交附有捕捉的对象、数量、地点、方法和用途的报告。《特许猎捕证》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