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公司要什么资质
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
这个资质办理难度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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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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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控需要资质吗?
需要具备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建设资质证书,同时还要有在建设单位所在省的公安厅消防局的建设资质证书
设计方面还要有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
2级资质基本上可以承接写字楼的工程了,但是如果要是在重点防火科管辖范围内的要害单位建设,还是一级资质妥当些
可以套用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和他们联合投标、联合验收,一般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建设,关键在跟当地省厅消防局、市消防支队怎么运作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第五条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或预防组织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 *** 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下列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得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从事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二)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储备等工作;
(三)编制县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公布森林火灾报警或举报电话,指导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
(四)提请同级人民 *** 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五)授权发布森林防火相关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六)制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七)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八)协调处置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保障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供应调配;负责查处森林防火的林业行政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扑救森林火灾。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四)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挥扑救本辖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五)协调处置跨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做监控项目需要什么资质资格
需要安防资质。
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火监控对资质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提供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服务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火监控对资质的要求的综合能力,有利于规范安防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资质评定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的资质评定标准、运作统一的资质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以实现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扩展资料
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防资质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 ***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 *** 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第十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 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 *** 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 *** 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 *** 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