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法人代表怎么办理?
测绘资质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交贵州省测绘资质名字变更的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附件材料(A4纸打印,以包书形式包装成册,每个小目录用彩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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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
1、申请报告贵州省测绘资质名字变更;
2、原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单位);
4、主管部门关于法人变更的文件及简历(事业单位); 关于法人变更的文件及简历(企业单位);
三、测绘资质申报系统电子文档。
(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申报系统 → 下载、安装)
该系统后两项(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不用填。其中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信息栏按现有的实际数量填(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附件不用扫描)。每个单位提交数据盘,并注明本单位名称。
省人民 *** 关于发布《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四)会同省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省测绘技术监督和质量管理。
(六)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组织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审核我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上报省人民 *** 批准发布。
(八)负责全省测量标志、地图编制出版和地图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省级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管理第七条 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取得测绘资格方能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测绘资格的审查,经地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测绘资格证书》。申报甲级资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 ***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施测前必须向当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国家及省的基础(或专业)测绘规划范围内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任务登记。
外省测绘单位到我省进行测绘活动、军队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施测前必须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第九条 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属企业性质的,应办《营业执照》;属事业性质的应办《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测绘任务。
(四)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招投标者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六)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等,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向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生产计划和统计年报时,应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下列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测图限额
比例尺 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平方公里24550100300
(二)大地控制测量限额,与上表测图限额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
(三)省级重大测绘项目。
(四)编制出版全省性各种普通地图、图集。
限额以下的测绘项目由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四条 省内以测图或遥感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含军事单位执行民用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事先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第十五条 本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委托的乡(镇)人民 *** 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贵州省测绘资质名字变更,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贵州省测绘资质名字变更: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单位要更换法人,申请文件应该怎么写?急救!!!
xxxxxxx公司
《测绘资质》法人变更申请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获得贵委颁发的 《测绘资质》,等级及编号:xxxxxxxx。根据我公司业务的整体发展需要,公司法人进行了变更,法人由xxx变更为xxx。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 《测绘资质》证书法人变更。
法人签字: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