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种子是国家一般禁止经营的商品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过批准才可以开展种子经营活动。《种子法》第29条对种子经营的条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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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规定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重点强调了民事责任,保证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有足够的民事责任能力。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造成全年颗粒无收,断送农民全家一年的生活来源。因此《种子法》强调,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此外,还强调了种子质量,从业人员和仓储设施及检测设备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种子质量。
《种子法》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需要种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掌握,从种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合理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为使全国各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掌握比较一致的合理尺度,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转基因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等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种子企业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6)其他应提交的证书、文件。
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核发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贵阳市农林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用作播种和繁殖农作物和林木花卉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食用菌苗种等繁殖或种用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市蔬菜种子和其他农作物种子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木和花卉种子工作。
各区、县(市)农作物、林木、花卉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 *** 指定的部门负责。
蔬菜、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蔬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合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第二章 种子生产第八条 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分别向蔬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蔬菜《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作物和林木、花卉《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生产所在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核发。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地点、作物种类、品种、面积、有效期。
一年生植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多年生植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由发证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该植物的生长期。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卖《种子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范围、超规模生产商品种子。第十条 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栽培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基地;
(二)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
(三)所生产的种子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杂交种亲本种子除外;
(四)对所生产的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五)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确认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或采种林分。第十一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种的,由基地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外采种的,应当遵守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第十二条 生产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生产的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
商品种子生产应当建立生产档案,并接受县级以上蔬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预约生产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向本市以外地区预约生产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蔬菜种子,签订《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后,应经供种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三章 种子经营第十四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分别向蔬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蔬菜《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林木、花卉《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由经营所在地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核发。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卖《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发展林业生产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维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贵阳市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四条 省林业厅是全省林木种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和地区行署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第二章 种子经营第五条 林业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其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第六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识别种子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经营种子所需资金、场所、设施和贮藏条件;
(三)有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木种子经营申请表,经审查合格,由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用于常规造林、育苗、飞播的种子,其价格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珍贵稀有树种的种子,实行议购议销。第九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所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向当地林木种子管理部门申请质量检验,获得《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能销售、调运。
经营林木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条 省内县与县之间调拨、运输林木种子,须持有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调拨单;运输或邮寄出省的林木种子,须持省种苗管理机构的有效期内的林木种子调拨单、质量合格证和省植物检疫管理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到运输或邮政部门办理运输、邮寄手续。
从外省、外县调入的林木种子,须接受用种地县级以上林业种子检验人员的复检。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有权对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不合格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处罚第十二条 无《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经营额10%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出售假劣种子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假劣种子,处以假劣种子经营额30%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假劣种子经营额60%以下罚款,并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于林木种子管理的,由林木种子管理部门处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时,罚没款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调拨运输单》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发。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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