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 *** 令
(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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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7月23日市 ***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八月八日
贵阳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
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 *** 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 ***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市 *** 对1992年以来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决定废止、修改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行政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39件。
1、废止的41件。其中行政规章16件(见附件一),规范性文件25件(见附件二)。
2、修改的26件。其中行政规章12件(见附件三),规范性文件14件(见附件四)。
对决定废止的41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施行,对决定修改的26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在9月底前陆续颁布实行。
## 附件一: 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
1 *** 令(1992)2号《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罚规定》2 *** 令(1992)6号《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3 *** 令(1992)7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4 *** 令(1992)8号《贵阳市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集资费办法》5 *** 令(1992)10号《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6 *** 令(1992)12号《贵阳市外地来筑投资优惠办法》7 *** 令(1993)2号《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8 *** 令(1993)4号《贵阳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9 *** 令(1994)8号《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0 *** 令(1994)9号《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11 *** 令(1994)12号《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12 *** 令(1994)13号《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3 *** 令(1994)14号《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14 *** 令(1995)8号《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5 *** 令(1995)9号《贵阳市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6 *** 令(1996)21号《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附件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
1
筑发(1992)26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批转市体改委《贵阳市推行股份
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筑发(1993)8号《贵阳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3筑发(1994)15号《关于调整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
筑发(1994)26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国有工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
”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5
筑发(1994)29号
《批转市旅游局等五单位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筹集管
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6
筑府发(1996)4号
《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上
搞好国有经济的试行意见》7
筑府发(1997)16号
《关于对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实行优惠供应粮食和
食油的通知》8
筑办发(1992)49号
《贵阳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金融改革
意见)的通知》9
筑办发(1992)58号
《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在城区部分粮店开展多种经营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0
筑办发(1994)27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
意见的通知》11筑办发(1995)1号《关于成立贵阳市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的通知》12
筑办发(1995)23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级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试行
意见的通知》13
筑办发(1995)33号
《转发市财政局、旅游局关于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和
使用意见的通知》14
筑办发(1996)14号
《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委实行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方案
的通知》15
筑府办发(1994)
105号《关于印发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
知》16
筑府办发(1996)75
号《关于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17
筑府办发(1996)
109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卫生局、医
药局进一步加强贵阳药材批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的通知》18
筑府办发(1997)2
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自收自支差
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意
见》的通知19
筑府办发(1997)38
号《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
使用外国 *** 贷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
筑府办发(1998)
113号《关于印发贵阳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服务
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1
筑通(1992)22号
《贵阳市人民 ***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蓝印户
口”的意见)的通知》22
筑发(1995)5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贵阳市城市道桥建设工程拆迁安置
暂行规定的请示》23
筑府办发(1996)61
号《转发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
24
筑府通(1999)35号
《贵阳市人民 *** 关于简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
序的通知》25
筑府发(1998)11号
《市人民 *** 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意
见的通知》
## 附件三: 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1
*** 令(1992)3号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2 *** 令(1992)4号《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3 *** 令(1993)1号《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 *** 令(1994)2号《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5 *** 令(1995)1号《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6
*** 令(1995)11号
《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7 *** 令(1996)16号《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8 *** 令(1996)19号《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 *** 令(1998)39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0 *** 令(1998)40号《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1 *** 令(1998)53号《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2 *** 令(2000)73号《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 附件四: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文号
文件名
1筑府发(1995)8号《关于加快发展福利生产的通知》2
筑府发(1995)15号
《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见
的通知》3
筑府发(1996)12号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监督制度的通知》4
筑府办发(1996)73号
《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加强土地出让
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5
筑府办发(1996)89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6
筑府办发(1996)107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7
筑府办发(1997)42号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8
筑府办发(1997)65号
《市 *** 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财政局、物
价局(关于贯彻省乡镇煤炭矿维简提取标准及管
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9
筑府办发(1998)68号
《市 *** 办公厅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明确市属企业
股份制改制工作程序和目标责任意见的通知》10
筑府办发(1998)133号
《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贵阳市国
有企业停产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11
筑府办发(1999)43号
《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乡镇企业
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2
筑府通(1992)15号
《关于发布贵阳市土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的通
知》13
筑府通(1996)27号
《关于粮食局办理农转非粮食供应关系收取口粮
款的批复》14
筑府通(1995)24号
《对市建委关于调整几条道路规划范围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贵阳市绿化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借用,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借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借用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借用: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不低于25%,区、县(市) *** 所在地的城镇不低于30%。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坚持 *** 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三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民 *** 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环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 *** 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 *** 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 *** 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第八条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第九条 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第十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按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第十三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 *** 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权属落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 *** 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须按管理权限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并组织扑救。第十六条 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