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 *** 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造林达标验收及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大力植树造林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查询,加速宜林荒山的绿化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最新标准文件查询,对提前两年实现基本绿化贵州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管理,及时验收和表彰造林达标的县、自治县、市、特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稳步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达标标准
达标验收标准为《贵州省1989-2000年造林绿化规划指标表》中规定的森林面积指标和森林覆盖率指标(附件1)。第三条 验收对象
经自查实现造林达标、并提交核查申请报告的县。第四条 核查验收
1.自查 申报造林达标的县,按照省林业厅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自查合格,写好造林达标申请报告(附件2),经州、市人民 *** 、地区行署复核,确认该县造林达标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人民 *** 提交核查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林业厅。
2.核查省人民 *** 委托省林业厅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造林达标核查验收技术规定》进行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合格后,由省林业厅报请省 *** 表彰奖励。第五条 核查经费
县自查经费由各县承担。
省核查经费,由申报县预交50%,经核查验收达标的,经费全部由省承担;未达标的,其经费由申报县承担一半。第六条 表彰、奖励与处分
1997年前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 *** 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称号,颁发奖牌和造林达标证书,并区别达标年限给予奖励。
1998年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 *** 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县”称号,颁发造林达标证书。
对在1998年仍未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由州、市人民 *** 、地区行署和省林业厅共同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人民 *** 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处分。
对受表彰的县,省林业厅要实行不定期抽查,若因放松管理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低于“达标”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组织补救,逾期仍不能完成补救任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七条 “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和“贵州省造林达标县”表彰活动,一般在每年召开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进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各地、州、市造林考核指标(附件1)
森林面积
(万亩) 森林覆盖
率(%)
森木面积
(万亩)森木覆盖
率(%) 全省部计 6748.425.54黔东南州 1807.6539.77黔南州957.324.36 黔西南州 507.8520.16遵义地区1196.725.94 铜仁地区 793.729.36安顺地区399.517.89 毕节地区 793.2629.36六盘水市200.313.46 贵阳市 92.1425.54
注:请各地、州、市将上述指标分解到县,报省人民 *** 并抄送省林业厅备案。
附件2(略)
森林城市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森林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有市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以上。
全市道路绿化率达80%以上,城区街道的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到90%以上以及森林健康、森林保护、林业经济、生态文化、森林管理等内容。
2011年,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珲春市、江苏省扬州市、浙江省龙泉市、河南省洛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泸州市、新疆 *** 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这八个城市正式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丽水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益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永川区10座城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国家森林城市:
贵州省贵阳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河南省许昌市、浙江省临安市、河南省新乡市、广东省广州市、新疆 *** 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威海市、陕西省宝鸡市。
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本溪市、贵州省遵义市、四川省西昌市、江西省新余市、河南省漯河市、浙江省宁波市。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