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防疫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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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疫情防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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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该地区于2022年9月13日12时前报送,建议出行前先拨打当地电话咨询
1.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和主动报备。所有省外入黔人员在出行前,须通过“贵州健康码”进行个人健康申报,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抵达目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的地后,须主动向属地社区(村居)或入住酒店进行报备,并按照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我省防疫规定,自觉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于申报或报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境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实行“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6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10天)”,管控时间从入境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在首站地仅完成“7天集中隔离”后立即入黔的,抵黔后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由属地落实闭环转运,严格执行社区“二对一”管理;在首站地已完成“7+3”且在外省停留时间不足3天(含3天)的,抵黔后落实“三天两检”;在首站地已完成“7+3”且在外省停留时间超过3天的,参照省外入黔人员,分级分类落实各项管控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返黔人员参照境外人员管控;非法偷渡人员按照“先防疫、先防疫、后处置”的原则,比照境外来返黔人员进行管控。)
3.澳门来(返)黔人员。除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以及14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承诺入
境内地前14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可不再进行隔离,有序流动:无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的,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注:如澳门有本土疫情,澳门来返黔人员按参照境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执行)。
4.省外有本土感染者报告且存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地级市入黔人员管控措施。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天)”;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3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4、7天)”;所在地级市其他地区入黔人员,抵黔后实行“三天两检”管理。中、高风险区入黔人员管控时间,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计算。
5.疫情严重地区入黔人员管控措施。现阶段,成都市、新疆 *** 尔自治区、 *** 自治区入黔人员,实行“3天集中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1次抗原检测”,管控时间从离开疫情发生地开始计算;前3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方可解除集中隔离,相关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行乘坐公交、出租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落实居家健康检测。海南入黔人员,落实严格的“3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3天)”,由属地落实闭环转运,严格执行社区“二对一”管理,上门开展核酸采样,其同住人员同时不得外出;对不愿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开展3天集中隔离。省监测医疗组和省社会防控组将根据全国疫情形势,适时研判确定疫情严重地区范围和管控措施。
6.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并在抵黔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抵黔后实行“三天两检”。
7.其他地区入黔人员管控措施。须在抵黔后24小时内主动开展1次核酸检测。
8.与阳性人员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黔人员,需主动向社区报备,按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隔离等防控措施。
9.所有从省外来(返)黔人员,需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丧失等等症状,须立即就诊,
贵阳最新的防疫政策
一、2022年国庆到贵阳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的防疫政策
来返筑人员在完成“入筑首检”后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凭始发地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乘坐公共交通。严格全流程闭环管理,持续加强境外输入疫情防控工作。(根据9月20日发布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的《贵阳市分级分类有序流动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二、从贵阳离开需要什么?
离筑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根据9月20日发布的《贵阳市分级分类有序流动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三、特别说明
进出政策一般会在国庆前1-2天公布,小编持续更新中。
由于目前贵州省内多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因此具体来返政策和离开政策,请咨询当地。
贵州省各地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四、目前来返黔政策
点击查看:贵州省疫情防控政策(持续更新)
进出黔政策查询渠道:“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首页的“各地防控政策”——输入始发地、目的地即可查询
贵阳市最新防疫政策
一、报备要求
所有省外来(返)筑人员须提前通过“贵州健康码”小程序进行个人健康申报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序入筑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同时,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或居住酒店、所在单位或走访接待单位进行报备。
点击查看:贵州健康码个人健康申报流程指南
二、疫情重点地区来返筑人员
(一)对7天内有新疆 *** 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福建省福州市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的来(返)筑人员,实行“3天集中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天)+1次抗原检测”健康管理措施。
(二)对7天内有 *** 自治区、陕西省西安市和汉中市、山西省大同市和太原市、湖南省邵阳市和怀化市、湖北省武汉市和宜昌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和保定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和绥化市、山东省枣庄市、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福建省南平市、四川省广元市和南充市、云南省德宏州、重庆市永川区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筑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4天自我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天)”健康管理措施。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实行“黄码”管理,原则上居家不外出,仅能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自行前往“黄码”人员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途中不得乘坐公交、地铁;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且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实行“绿码”管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正常上班上学,有序流动。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疑似症状时,须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规范就诊。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诊断,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及其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疾资质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动物防疫企业和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六条 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市州、县级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畜禽标识加施等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市州、县级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用和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定期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测。
具备检测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定期对饲养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动物饲养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禁止经营未经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第十一条 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 *** 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第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动物隔离场、动物诊疗机构、屠宰厂(场、点)以及动物产品加工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消毒设施,对场地、设施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并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每月至少休市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