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组的山林如何炭排放公司合作
参与碳排放交易有两种主要方式: 1)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购买或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权证书,例如中国林业可以在中国排放交易系统(ETS)上购买二氧化碳减排权证书来减少其二氧化碳排放量;2)参与国际碳市场,例如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认证的项目,购买或出售国际碳信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参与碳排放交易需要满足一些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例如需要持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此外,需要注意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以及其他风险因素。 建议在参与碳排放交易前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规和风险因素。 我国林业碳汇开发的集中途径: 1、国家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企业通过自愿建设减排项目,减少特定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些减排量在获得备案后即为CCER。 例如,林地、光伏、水电、风电等项目都具有减少碳排放的效果,依照一定方法论并经国家备案核证机构核准,成为CCER的提供方。 自2017年项目被暂停审批后,至今仍未重启。 但CCER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仍值得期待,相继出台一系列与CCER相关的政策,种种迹象引发业内人士猜测,CCER市场有望在今年重启。 2、地方核证减排量(BCER、FFCER、CQCER等)除了国家层面的CCER,地方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也依托本地碳排放权市场,积极对林业碳汇权交易进行探索。 如北京的BCER、福建的FFCER,重庆的CQCER等项目都仅限于在各自省内碳市场进行交易,有不同的核证和交易规则,本地化明显。 随着CCER全国交易市场的建设,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发展将未可知。 3、其他途径除了核证减排量项目,为了充分发挥林业在实现“双碳”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实际进行了不同类型的碳汇开发项目。 林业单株碳汇:如贵州省利用当地丰富的林业资源,开展了单株碳汇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助力贵州的扶贫工作和生态建设。 林业碳票:如福建省三明市、贵州省毕节市等地探索开发了“林业碳票”,并制定了林业碳票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用于自愿参与减排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进行碳排放抵消,无法用于控排企业的排放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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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原山林场创新“碳中和”合作模式
2022年2月21日生物质耦合发电项目、光伏车棚+充电桩、分布式光伏、清洁供热等10个方面进行深入合作,打造“碳中和森林小镇”示范工程。
申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认证需要哪些条件?
认证申请方应按《CABR服务认证申请书》的要求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特别注意提交相应材料例如: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2.服务管理制度文件
3.服务流程图
4.企业资质证书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认证自评价表等。
有谁知道个人投资碳汇如何交易,?怎样购买以及出售.!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在林业中,主要是指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森林为核心的碳汇项目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任何一个交易都有其相应的交易基础,同时也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指引,碳汇项目亦然。法律在碳汇交易中扮演着何种角色?碳汇交易的发展给我们以怎样的启示?法学界专家为我们带来了一种全新视角。
法律下的交易平台
“世界范围内的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而由法律创设出来的一种拟制交易。它通过技术拟制和法律拟制,将一般意义上不能构成物权客体的气体环境容量资源导入拟制交易的环节,从而创设了一个无形物的交易市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邓海峰博士说。
“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碳汇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而碳汇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发展中国家将本国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让渡给发达国家,实现了国与国账户间的对接,折抵了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担的减排义务。”邓海峰说。
我国尝试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始于本世纪初。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北京安定填埋处理厂都是比较著名的试点性项目。
2005年10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表明了我国对具有潜力的市场主体参与CDM项目的支持与鼓励。其中比较个性化的规定是,为体现国家自然资源 *** 原则,对于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我国 *** 要根据温室气体的不同种类,收取2%~65%不等额度的转让费。
给环保其他领域带来灵感
“碳汇的市场交易机制可为其他环保领域带来灵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王晓丽说。
“最典型的就是排污权交易,这项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开始试点,但一直没有大规模铺开,主要原因就是其市场环境尚不完善,而相对成熟的碳汇市场机制可为其提供思路。”
王晓丽指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碳汇交易机制还可运用在国际淡水资源保护,特别是国界河流和国际河流上下游国家间水资源利益平衡等方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于文轩也有独特见解:“碳汇交易机制形为交易,但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交易为表现形式的‘补偿’,它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邓海峰认为,碳汇交易等CDM机制证明了一个观点:在环保制度设计中一定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力量。“只有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 *** 的职能也可以回归正位。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保护环境, *** 也能从目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队式’的行为模式中解放出来,运用间接手段保护环境,从而降低公共财政负担,最终会使全民获益。”
政策导向与制度优化是关键
实施CDM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可为我国林业发展引进国际资金,也有助于推进我国林业发展的机制创新。但就目前来看,CDM造林项目在我国的数量并不多,在世界范围内也开展得比较缓慢。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何在?
邓海峰认为,碳汇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在我国实施得不理想,主要源于宣传和技术两方面的制约。
“首先,对于碳汇的概念和积极意义,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提到碳汇,恐怕只有专业人士才了解。事实上,随着我国林权的改革,产生了大量具有碳汇潜力的项目业主,但他们并不知道有碳汇交易机制的存在,也就是说,这个拟制市场与人们观念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
“其次,从技术层面看,森林的生长周期较长,林业生产经济效益还会受到病虫害等因素的限制而呈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在相同经济投入条件下,森林吸附各种温室气体生成的减排量要比其他类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小很多。这使从事碳汇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转让收益普遍低于其他类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邓海峰分析。
基于投资项目的回报周期和回报率两方面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外资金不愿意投入到这个领域中。因此,在一般的业主眼中,碳汇项目只是“锦上添花”,而并非必选项目。
另外,基于生态保护战略的考虑,目前我国对于碳汇项目参与者的主体资格也有严格限制,审批程序复杂,一些外方投资者也会因投资的高成本而对碳汇项目望而却步。
“一项成功的交易肯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价值规律。碳汇项目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提升项目的商品属性,而其核心就在于提高该类项目的收益率。”邓海峰从价值规律入手,分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
“现在要做的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使市场主体能够看到项目可能带来的潜在生态价值,并通过制度设计,把生态利益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对生态有重大效益的项目不仅为理论所接受,还能在实践中得到市场认可。”邓海峰说。
因此,碳汇项目要想有所发展,就一定要创造出比其他项目更优越的利益增值方式,使企业从环境友好行为中获得回报,这样才能从现在的几乎“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