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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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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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治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 *** 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规划,林业有害生物的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灾害治理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城市园林绿化、海关、气象、邮政、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 人员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七条 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鼓励、支持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组建的行业协会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联合防治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和培训,鼓励技术创新,加强防治交流合作,加大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力度。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等,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种质资源库(区、地)、水源保护地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预防的区域划定为重点预防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预防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档案数据库。
普查结果和林业有害生物名录应当向省人民 *** 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名录由省人民 *** 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科学合理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划定监测责任区,配备测报员,对林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测报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监测结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预警预报信息包括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处置建议等。
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发布方式和发布范围,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贵州省贵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和矿坑突水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九条 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时,必须作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第十一条 承担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第十三条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范围,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有地质灾害的隐患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地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 *** 批准后,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