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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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 *** 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 *** 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制镇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第十条 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五)社区绿化,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护。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贵阳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不低于25%,区、县(市) *** 所在地的城镇不低于30%。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资格、资质证书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行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贵州省贵阳市林业绿化资质,林业类工程大火贵州省贵阳市林业绿化资质,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贵州省贵阳市林业绿化资质;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贵州省贵阳市林业绿化资质: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贵州省贵阳市林业绿化资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