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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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 *** 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 *** 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省 *** 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 *** 规章设定的40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直机关继续实施。
各省直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 *** 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省人民 *** 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及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8年8月29日公布)《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民 *** 2. 对在省人民 *** 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省人民 *** 3. 改变省人民 *** 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 *** 4. 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 ***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省人民 *** 6. 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民 *** 7. 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 *** 8.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省人民 *** 9. 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0年7月8日公布)《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 *** 10. 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省人民 *** 11.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7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 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省 *** 令第89号,2005年12月2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 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1994年12月20日发布)省能源局1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7. 核发矿长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8. 价格评估人员执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85号)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 *** 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 *** 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森林康养基地涉及的用地问题及主要建设内容
森林康养是指以 促进大众 健康 和预防疾病 为目的,利用森林生态环境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环境因子的康体保健作用,开展有助于人们放松身心,调节身体机能,促进(维持)身心 健康 的活动总称。
森林康养基地是指具备优质森林、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结合地方特色康养资源,开展 休闲、健身、 养生 、 养老、 疗养、认知、体验 等活动,能够提供促进人们身心 健康 的环境空间场地、配套设施和相应服务体系的康养综合体。
n 森林康养基地涉及的用地问题
目前,国家积极支持并通过多途径保障森林康养等项目用地供给。文化和 旅游 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乡村 旅游 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支持结合乡村山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发展森林 旅游 、康养 旅游 等 ,并在加强用地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各地应 将乡村 旅游 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统筹安排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 旅游 发展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 探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改造建设森林康养等服务接待和活动场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责,同等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推进支撑森林康养等产业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在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 社会 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中,规定了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 可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从事 旅游 、康养、 体育 ,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同时,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做空间转换位置调整。新增加的耕地还可以用于占补平衡,节余的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增减挂钩。
对于确需使用林地的森林康养项目,需要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鼓励森林康养项目利用林区、林场、村庄等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规定,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林地必须用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国家每 5 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将总额指标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定额实行5年总额控制,允许年度间调剂使用。年度定额有节余的,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可结转使用;年度定额不足的,允许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提前使用的定额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定额的20% 。其中,10%以内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结转或者提前使用的定额,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定额中给予相应增加或者核减。
建设用地使用林地定额会按照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总控制指标要求,采取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政策导向与统筹需求相结合,科学测算与数据支撑相结合的方式,依据 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林地使用的实际情况 等,通过分析 本地区各年度林地定额使用情况与 社会 、经济、土地管理、林地利用 等 历史 性和预期性数据,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建立数学模型,结合定性分析,科学预测林地需求量与可供给量,进而确定占用林地定额建议指标。在林地可供给量和林地需求量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林地资源情况、近年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情况和林地利用水平,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合理确定本地区占用林地定额建议指标,并形成建设项目需征占用林地定额计划。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 旅游 规划的生态 旅游 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例如修建临时建筑,临时占地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涉及法律条文如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例如修建民宿,属于改变林地用途,必须要走正规的审核手续。 涉及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n 森林康养基地主要建设内容
2020年6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 健康 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联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名单,其中建设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础设施:
(1) 森林步道、休闲观光平台 等;
(2) 中医药康养设施 ,如中医中药 养生 场馆、禅修冥想,温泉药浴、药膳食疗、康复理疗场所等;
(3) 自然教育体验设施 ,如科普场馆、自然体验场所,具备森林解说标识标牌和导引设施;
(4) 运动体验设施 ,例如运动、健身、登山、森林马拉松、攀岩、滑索、跳伞、蹦极、漂流、滑雪、冰雪运动等;
(5) 休闲度假体验设施 ,例如自驾车宿营地、房车营地、度假民宿木屋等;
(6) 接待食宿设施如康养酒店等康养度假基础设施 ;
(7) 交通设施 ,基地外部连接公路至少为三级标准,距离最近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或码头等交通枢纽距离不超过3h车程,具有 汽车 驾驶的可达性。
同时,地方相关部门对森林康养基地的建设内容进行了细化。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贵州省林业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森林康养基地建设规范》为例,规范中对森林康养基地康养服务设施种类进行了明确分类:
² 住宿设施:休养所、森林木屋、休憩亭、露营地、森林酒店、生态山庄、野外休息场所等。
² 餐饮设施:绿色餐厅、休闲餐厅、餐饮服务点等。
² 购物设施:康养类有机绿色产品销售点、工艺纪念品销售点、林特产销售点等。
² 管理服务设施:接待中心、停车场、生态厕所、垃圾站、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等。
² 康养健身设施:森林浴场、冥想空间、康养步道、康养服务站、休闲座椅、康体俱乐部、药草花园、日光浴场、越野行走步道、自行车道、攀岩等。
² 休闲 娱乐 设施:森林多功能活动平台、观景台、休闲健身活动中心、儿童游乐设施等。
² 科普教育设施:森林体验馆、森林教室、宣教中心、森林博物馆、标本馆、图书资料馆、自然观察径、动物观察台、探访道路、登山路、森林作业体验场等。
² 医疗设施:医疗保健中心、康养所、急救中心、康复中心等。
² 安全设施:围栏、护坡、监控摄像、火险报警、安全警示等。
n 森林康养基地案例
『案例01——四川省洪雅县』
洪雅县地处四川盆地西南,背靠峨眉山,坐拥瓦屋山,属成都平原经济区,是天府新区重要节点。全县最高海拔3090米,最低海拔417米,有大小河流330条,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美誉。面积1896平方千米,总人口35万。拥有温度适合、高度适宜、纬度适中、绿化度高、洁静度好、负氧度浓、精气度足、优产度强的天然“八度优势”,被誉为“绿海明珠”“天府花园”。近年来,洪雅县专注发展高质康养配套,聚焦打造了森林康养“ 体验业态、抗衰业态、度假业态 ”三大业态,大力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森林康养体验业态: 以 *** 引导、公司头图、企业合作的PPP方式 ,在玉屏山主打森林康养体验示范基地。围绕“森林疗养、 养生 度假、自驾 旅游 、户外运动”四大方向,打造了 滑翔伞、彩虹滑道、玻璃栈道、山地全地形车 等动态项目体验区,开发 森林太极、禅院、茶道 等静态项目体验区,开办 自然学校、森林博物馆、生态文明宣教基地 等综合项目体验区,构建高配套的 健康 管理中心,推出 森林康养“三天两夜”经典体验套餐 。森林康养基地年接待体验3000人次,年均收入1800万元。带动国有林场员工转型就业,由传统“护林员”变为“康养师”,传统观光景区变为森林康养样板地。
森林康养抗衰业态: 在七里坪主打森林康养抗衰示范基地。打造“医、养、游、居、文、农、林”七位一体的综合型康养项目。 与美国巴克抗衰研究所、北京协和医学院等著名医疗院所合作,研发生物细胞治疗产品,推出生物抗衰服务。围绕人体5S理念,推出3~180天的差异化森林康养抗衰度假套餐。建成温泉 养生 中心、森林 养生 禅道、 健康 管理中心、半山康养小镇、名贵中药材保育圃等项目。 年均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累计贡献税收超过5亿元,带动就业9000余人。度假区所在村,人均纯收入由2008年的2000元提升到33000元,成为全省乡村振兴的示范之一。
森林康养度假业态: 邀请瑞士施泰内尔设计公司对瓦屋山区域和柳江古镇区域整体策划,将瓦屋山定位为“瓦屋山.中瑞国际山地度假 旅游 示范区”,主打森林康养度假示范基地。 利用瓦屋山森林公园“世界杜鹃花的王国”“中国鸽子花的故乡”“野生熊猫的家园”等美誉打造青少年科普度假套餐;依托特色民宿、星级森林人家、森林小镇等打造职场人群休养度假套餐;依托避暑避霾、 养生 食药膳等特色形成中老年 养生 度假套餐。 近三年来,瓦屋山景区累计实现收入超过40亿元,直接带动家庭劳动力全就业600余户。成功构建了“宜居县城一绿色场镇一美丽乡村”生态空间新格局,瓦屋山镇被评为中国最美森林小镇。
『案例02——浙江省磐安县』
磐安县地处浙江省中部为首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生态县、全国森林 旅游 示范县和浙江省森林休闲 养生 建设试点县。全境1195平方千米,森林覆盖率80.95%。自2015年试点以来,以“ 进森林氧吧、赏森林美影、品森林 美食 、浴森林文化 ”为主线,大力发展森林休闲 养生 产业,2018年接待游客1353万人次,实现 旅游 总收入122亿元。
打造特色森林小镇: 重点打造 江南药镇、古茶场文化小镇、尖山森林 旅游 休闲小镇和南孔厥里森林 旅游 休闲 养生 小镇 ,形成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特色森林小镇网络。灵江源森林公园作为小镇创建的重要载体,2018年建成了 高空玻璃桥 ,成为“网红打卡地”。2019年开发 天空玻璃走廊 ,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又成为“爆款”。
构建多彩森林景观: 以“五谷丰登”为主题,重点打造 樱花谷、杜鹃谷、玫瑰谷、芍药谷和银杏谷 。目前,百里樱花长廊、万亩野生杜鹃、千种欧月玫瑰、十万道地芍药、千亩连片银杏,已成为磐安最佳森林休闲 养生 旅游 地。
建造经典森林古道: 以52条遗存古道为基底,委托浙江农林大学编制了《磐安县森林古道保护利用规划》,以“二环十线”为功能布局,重点打造 一个森林古道集群环、一条环线国家登山步道和十条经典森林古道 ,充分保护和拓展森林古道的资源风貌和价值功能。
打造集聚森林人家: 重点打造乌石人家、沪上人家、灵江源人家、白云山人家、念想人家等森林人家集聚区,推出“磐安山居、共享农屋”品牌,现已发展农家乐691家,共享农屋1060户,从业人员1万人,直接营业收入2.64亿元。
“森林 医学”融合发展: 与浙江医院开展“森林浴”合作研究,证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对冠心病、心衰患者有明显保 健康 体作用,有利于慢性病治疗和康复,多次体验效果更好。
n 小结
在我国丰富的森林资源现状及中央号召的建设大 健康 产业体系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现已广泛开展森林康养基地的建设工作,目标到2022年建设国家森林康养基地300处,到2035年建设1200处,不断满足后疫情时代下人民群众对美好 健康 生活的需要。但目前我国森林康养基地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涉及诸多问题仍需不断 探索 ,上文提到的用地问题就是发展森林康养基地中需要解决的重要一环。虽说国家目前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管控十分严格,但近年来积极支持森林康养等项目用地供给的政策频发,也证实了国家对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所以,综合 社会 效益、政策环境、康养产业发展、林业转型等多方因素来看,发展森林康养正当其时。
n 附表
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第一批)名单
以县为单位的国家森林康养基地
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的国家森林康养基地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网),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土地局全称叫什么
土地局全称叫“国土资源局”。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69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0名)。
设部长1名(兼任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9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根据中央授权,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9个督察局行政编制3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4名(9个督察局按1正2副配备,对应的37个被督察单位各配备督察专员1名)。
(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所在地省 *** 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分别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 *** 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十七)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 ***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 *** 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