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当解除对该项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的监管。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在国家林业部门举报。目前没有开设林业违法投诉热线。如果涉嫌林业违法,你可以通过拨打114,查询你省林业部门的投诉电话,然后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国家林业局举报电话:(010)84238443进行投诉。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怎么样?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是2009-06-04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注册成立的国有事业单位营业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不合格如何投诉,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6号(贵运大厦四楼)。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03429200849R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不合格如何投诉,企业法人郭颖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不合格如何投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经营范围是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不合格如何投诉:林业行业工程规划、设计(甲级)贵州省贵阳市林业资质不合格如何投诉,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乙级),工程咨询(凭资质证范围经营),公路、桥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工程地质、工程测量(乙级),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森林资源监测(以下空白)。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02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更多信息和资讯。
关于林业有害防治组织资质的相关情况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6、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四条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第五条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由本级应急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或者预防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储备等工作;
(三)指导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
(四)提请同级人民 *** 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五)授权发布森林防火相关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六)组织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七)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八)协调处置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森林火灾防治工作,统筹、调度、指挥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依法查处森林防火的林业行政案件;
(三)公安机关负责维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扑救森林火灾;
(五)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四)根据所在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挥扑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
(五)协调处置跨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规定,在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依法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组织人员迅速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