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具有丙级,证书有效期。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1、须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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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什么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办理有什么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是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统称。 防治组织 是由集体或个人组建,在工商部门注册,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的组织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有资格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资质证书 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 资质等级 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其中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城林带是指贵阳市城区西北面的都溪林场、长坡岭林场场部工区和大关工区、黔灵公园;北面的省植物园与顺海林场的顺海工区、六冲关工区和大桥工区;东面的森林公园、省林科院试验林场、长坡岭林场谷立工区;南面的南郊公园;西南面的阿哈水库;新添寨镇、小河镇、金竹镇和南明、云岩两城区的其他森林和林地。第三条 贵阳市环城林带以生态公益型森林为主。包括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水源涵养林、科学试验林、母树林以及部分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第四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区人民 *** 造册登记,核发山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五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以下简称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环城林带实行市人民 *** 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保护管理的体制。环城林带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权属不变。
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搞好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和建设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八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国有的、集体所有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依法建立护林组织和完善护林设施。第九条 环城林带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当年采伐,当年更新。第十条 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古、大、珍稀树木,严禁采伐。第十一条 凡需要在环城林带进行林木采伐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按《森林法》的规定核发。林权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采伐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严禁滥伐。
省林科院试验林场抚育、更新采伐,计划单列。其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搭乱建房屋;
(二)违法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三)捕猎;
(四)砍柴、刨根、修枝;
(五)倾倒垃圾废料;
(六)葬坟、设公墓、扩建原有老坟;
(七)进行有破坏自然景观和有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
(八)毁林开荒种地;
(九)盗伐、滥伐林木。
环城林带内原占用林地葬坟的,按林地管理权属由林业、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清理登记,并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坟主为村民和国家另有规定予以保留的坟墓除外)。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环城林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其他时期因生产、生活用火,必须分别经市、区林业或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发现林区火警、火灾,应当及时报告,并有效地组织扑救。第十四条 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病虫危害,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积极防治,防止漫延,消除隐患。
凡从外地调进的林木种苗,须送林业检疫部门检疫。第十五条 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第十六条 环城林带内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其各项费用除付给个人的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专项用于造林、护林和植被恢复。第十七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开发规划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的,按管理权属,分别经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以上人民 *** 批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贵阳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一、《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区(市、县)人民 *** 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贵州省贵阳市林业检疫资质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筑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第十条修改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指标内,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依法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五)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
(八)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二、《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区(市、县)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工商注册”修改为“营业执照登记地”。
(三)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第九条修改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者区(市、县)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贵州省贵阳市林业检疫资质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居民身份证。”
(七)第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原始病历、治疗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身份证和照片。”
(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和供养关系公证材料。”
(十)第二十五条中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删除这一条中的“市、区(市、县)”。
(十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