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一、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概况:
(1)甲级资格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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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级资格认证标准
(3)丙级资格认证标准
(4)丁级资格认证标准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相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而言,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相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而言,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相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而言,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做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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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的职称证书锁定5年吗?
是的,我们公司多年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申报经验,资质申报通过后吗,用于申报资质的人员职称会锁在公司五年,不能转移到其他公司。166,2055,7610。正在申报此项资质的公司可来详细了解,整套流程,资料整合,补充人员,一路通关。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丁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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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 *** 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投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开发时序合理划定个人建房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城乡居民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以一户为单位申请个人建房:
(一)同户常住人口中子女有2人及2人以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需要扩建的;
(二)按照城乡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未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其所在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并且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或者原有住房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灭失或者经依法评估认定为易发自然灾害区域,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一户,是指以户籍证明登记的户主及其成员。第九条 村民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各区范围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 *** 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地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第十条 城乡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需求。
个人建房在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