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 *** 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21修正)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 *** 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人民 *** 令第199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6日贵州省人民 *** 令第203号《贵州省人民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 *** 令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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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省人民 *** 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0项行政管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下放事项实施动态调整。贵阳市人民 *** 、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单位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大对具体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主动上门服务,加强宣传解读,督促落实。贵阳市人民 *** 、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督促行政管理事项的具体承接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承接方案,逐项梳理承接事项,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建立完善权责清单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权力运行,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省直有关单位、贵阳市人民 *** 、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适时组织开展承接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不断调整优化实施程序,持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贵安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贵州省人民 *** 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序号子项名称事项依据事项类型原实施机关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下放方式备注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行政许可省科学技术厅贵安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放省科学技术厅受理中央在黔和省属事业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2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2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行政确认省科学技术厅贵安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放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实施3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3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经信中小〔2018〕5号)行政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安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局下放 4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4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其他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仅限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实施5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5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厅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下放不包括500KV和跨区域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6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7 排污许可证核发6 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审批8 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厅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下放不包括使用I类放射源7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审批9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厅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下放 8 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10 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厅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下放 9 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许可11 普通省道建设项目涉路施工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贵阳市交通委员会下放仅限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实施10 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含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许可及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12 权限内港口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
贵州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39号)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 *** 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 *** 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 *** 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 *** 2对在省人民 *** 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 ***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 *** 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 ***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 ***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 ***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 ***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 ***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 *** 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 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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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化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且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且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当解除对该项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