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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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 ***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 *** 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 *** 应急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第十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 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 *** 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 *** 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 *** 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 *** 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贵州认火气需要什么条件吗?
一、办理条件
2.《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贵州省贵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贵州省贵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
二、办理地点
黔南州森林防火中心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第五条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或预防组织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 *** 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下列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得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从事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二)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储备等工作;
(三)编制县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公布森林火灾报警或举报电话,指导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
(四)提请同级人民 *** 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五)授权发布森林防火相关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六)制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七)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八)协调处置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保障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供应调配;负责查处森林防火的林业行政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扑救森林火灾。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四)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挥扑救本辖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五)协调处置跨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省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一)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规范。凡需要向人民 *** 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火情,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三)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实行零报告制度。省级防火办对国家防火办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四)防火紧要期、重点期和国家森防期指定时段实行森林防火调度日报制度。省级防火办,国家林业局北方、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需每日按规定的内容报告国家防火办。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