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治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 *** 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规划,林业有害生物的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灾害治理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城市园林绿化、海关、气象、邮政、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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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 人员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七条 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鼓励、支持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组建的行业协会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联合防治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和培训,鼓励技术创新,加强防治交流合作,加大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力度。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等,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种质资源库(区、地)、水源保护地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预防的区域划定为重点预防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预防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档案数据库。
普查结果和林业有害生物名录应当向省人民 *** 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名录由省人民 *** 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科学合理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划定监测责任区,配备测报员,对林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测报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监测结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预警预报信息包括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处置建议等。
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发布方式和发布范围,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贵州省对古树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 ***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 *** 令第22号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 ***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抢救、设置保护设施等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人民 *** 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采伐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由没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的,没收作业单位违法所得并处移植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在其他区域内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 ***
发布文号:
遵义市人民 *** 令第37号???
《遵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5日市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守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的树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 *** 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 ***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在地域上有交叉的,其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人民 *** 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第六条各级人民 ***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九条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各级人民 ***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民 *** 应当从城市维护费、林业绿化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方可处理。古树名木死亡后,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严禁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三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 *** 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三)刻划、钉钉、挂绳挂物;?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六)在树冠外侧5米内新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埋设地下管线。?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拟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国土资源、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规划手续时,要征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第十七条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须移植古树名木的,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和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稀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经市人民 *** 和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赔偿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其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古树名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 *** 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般需要甲、乙、丙级资质,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的基本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或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证明资料
3.办公室及工作场所的租赁协议的正本或扫描件;
4.害虫防治技术专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
5.其他资质申请表资料,咨询顾问会详细告知客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二、害虫防治是运用有利微生物或别的微生物来抑止或解决有害生物防治的一种预防方式。
(1)运用微生物菌种预防。普遍的有运用细菌、病菌、病原体和能代谢抗生物质燃料的抗生菌,如运用白僵菌预防马尾松毛虫(细菌),苏云金杆菌各种各样变异中药制剂预防多种多样林果业虫害(病菌),
病原体粗提液预防蜀柏毒蛾、松毛虫、泡桐大袋蛾等(病原体),5406预防绿化苗木青枯病(芽孢杆菌)微孢子虫预防舞毒蛾等的稚虫(腔肠动物),泰山1号预防天牛(纤毛虫)。
(2)运用寄生性克星预防。关键有寄生蜂和寄生蝇,普遍有赤眼蜂、寄生蝇预防松毛虫等多种多样虫害,肿腿蜂预防天牛,花角蚜小蜂预防松突圆蚧。
(3)运用觅食性克星预防。这类克星许多,关键为食虫、食鼠的哺乳动物和觅食性节肢动物两类。飞禽有山雀、灰喜雀、啄木鸟等觅食虫害的不一样虫态。啮齿动物克星如黄鼬、喜鹊、蛇等,节肢动物中
觅食性克星有飘虫、幽灵螳螂、小蚂蚁等虫类外,也有搜索引擎蜘蛛和螨类。运用生态体系中各种各样微生物中间相互依赖、互相牵制的生物学状况和一些生长习性,以预防伤害农牧业、仓储物流、房屋建筑和群体身心健康的微生物的对策。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伤害
山林很有可能遭受多种多样方法的伤害,如滥砍滥伐、火灾事故、雹子、风灾、霜降、旱灾、空气污染等.但比较严重的伤害可能是山林病害。每一年在我国遭到山林害虫伤害的林地类总面积超出上耕地红线,
1975年全国各地值保工作报告明确了“防患于未然,综合性预防”的战略方针,为在我国山林害虫防治工作中指明了方向。山林害虫综合性预防,便是灵活运用害虫和山林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联,
以防患于未然,以林业技术性为基本,发展趋势生态系统中不利害虫而有益于林水身心健康生长发育的要素,闲地因势地应用微生物、物理学、有机化学等对策,避免 空气污染,把害虫操纵不在泛滥的水准,以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树木速生树种丰收的目地。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扩展资料: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设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花艺环境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艺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
下面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的申报条件。
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与乙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丙级人员要求:
1、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c)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30 hm2/天的作业能力;
d)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乙级人员要求:
1、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办理条件:
a)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b)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c)具有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的能力;
d)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0 hm2/天的作业能力;
e)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有较强的区域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甲级人员要求:
1、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2、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