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神可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年审的业绩总结”如何写,怎么样的形式,有范文的最好
业绩总结写的就是年工作数量,包括抚育、主伐等经营作业设计,林地征占设计等主要工作涉及林业调查方面的工作。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造林达标验收及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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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植树造林,加速宜林荒山的绿化,对提前两年实现基本绿化贵州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管理,及时验收和表彰造林达标的县、自治县、市、特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稳步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达标标准
达标验收标准为《贵州省1989-2000年造林绿化规划指标表》中规定的森林面积指标和森林覆盖率指标(附件1)。第三条 验收对象
经自查实现造林达标、并提交核查申请报告的县。第四条 核查验收
1.自查 申报造林达标的县,按照省林业厅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自查合格,写好造林达标申请报告(附件2),经州、市人民 *** 、地区行署复核,确认该县造林达标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人民 *** 提交核查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林业厅。
2.核查省人民 *** 委托省林业厅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造林达标核查验收技术规定》进行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合格后,由省林业厅报请省 *** 表彰奖励。第五条 核查经费
县自查经费由各县承担。
省核查经费,由申报县预交50%,经核查验收达标的,经费全部由省承担;未达标的,其经费由申报县承担一半。第六条 表彰、奖励与处分
1997年前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 *** 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称号,颁发奖牌和造林达标证书,并区别达标年限给予奖励。
1998年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 *** 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县”称号,颁发造林达标证书。
对在1998年仍未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由州、市人民 *** 、地区行署和省林业厅共同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人民 *** 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处分。
对受表彰的县,省林业厅要实行不定期抽查,若因放松管理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低于“达标”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组织补救,逾期仍不能完成补救任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七条 “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和“贵州省造林达标县”表彰活动,一般在每年召开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进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各地、州、市造林考核指标(附件1)
森林面积
(万亩) 森林覆盖
率(%)
森木面积
(万亩)森木覆盖
率(%) 全省部计 6748.425.54黔东南州 1807.6539.77黔南州957.324.36 黔西南州 507.8520.16遵义地区1196.725.94 铜仁地区 793.729.36安顺地区399.517.89 毕节地区 793.2629.36六盘水市200.313.46 贵阳市 92.1425.54
注:请各地、州、市将上述指标分解到县,报省人民 *** 并抄送省林业厅备案。
附件2(略)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
贵阳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不低于25%,区、县(市) *** 所在地的城镇不低于30%。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资格、资质证书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行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 *** 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30%。
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四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
县级人民 *** 对当年造林情况应当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做好封山育林规划,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落实封山育林管理责任制,搞好封山育林。
单位和个人承包封山育林,对原有林木要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增值分成由双方议定,签订合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九条 实行县级以上人民 ***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乡级人民 *** 应当有专人分管林业工作;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护林员由县级以上人民 *** 发放证书,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编制防火预案,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凭证用火制度,严禁一切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十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加强保护。未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禁止采伐、毁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路标航标作用的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天然林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标明区界,立牌公示。禁止采伐天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