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地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是2009-08-18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全林广场3幢15层5号(C-15-5号)[大南社区]。
贵州地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026927131233,企业法人邓剑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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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地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土地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材料的编制;林业规划设计;生态恢复规划设计与施工;石漠化治理规划设计与施工;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8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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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
为加强行业自律贵州省贵阳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提高林业、草原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贵州省贵阳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贵州省贵阳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 A 级、甲 B 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 A 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 B 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20 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 人。
(三)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规定的 7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从2007年一月一号开始实行的政策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贵州省贵阳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护照有效期10年, 护照期满不再延期贵州省贵阳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将受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 ***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所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部死刑案件核准权从1月1号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国务院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外国记者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 国务院令第477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受处分的公安民警将同时被降低或取消警衔,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国务院令第4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 法释[200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 *** 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释[2006]12号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放宽报考条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明确了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劣质林内采种,林木种子将使用绿色、白色两种标签 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明确医疗广告实施发布前审查制度,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明确限定,明显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令第2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完善了对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业务的规范 财政部令第33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接轨国际,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财政部令第42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公安部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需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道路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令第90号
交通部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强化了立法责任制、“开门立法”机制和总工程师介入机制等 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明确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查结束应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时,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 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天津市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山西省 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上海市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 *** 令第64号
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民 *** 令第32号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浙江省人民 *** 令第226号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 *** 令第227号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 *** 令第229号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山东省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 *** 令第192号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泰安市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 *** 令第116号
山东省菏泽市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 荆州市 *** 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人民 *** 令第4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广州市人民 *** 令第4号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 *** 令第5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 *** 令第158号
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云南省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陕西省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陕西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怎么样?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是2009-06-04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注册成立的国有事业单位营业,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6号(贵运大厦四楼)。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03429200849R,企业法人郭颖,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经营范围是:林业行业工程规划、设计(甲级),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乙级),工程咨询(凭资质证范围经营),公路、桥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工程地质、工程测量(乙级),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森林资源监测(以下空白)。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02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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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 ***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县级人民 ***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 *** 、乡(镇)人民 *** 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列入本级人民 *** 、本部门效能建设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内容,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应急、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参与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定期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 市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 ***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和具体措施等,加强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市容市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重点巡查下列区域的违法建设:
(一)主、次干道两侧,重要景观地带;
(二)重点建设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
(二)按照本级人民 *** 的安排,具体组织、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相关工作事项;
(三)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拆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按照本级或者上级人民 *** 的安排,依法具体组织实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查封、拆除等措施。
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由本级人民 *** 确定的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城市应制定符合自身的规划管理条例,那么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贵阳市城市相关的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2日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24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割槽和经法定程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专案,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 *** 统一组织实施。
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直接负责市辖各区以及市人民 *** 规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 *** 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城市人民 *** 应当鼓励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割槽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割槽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清镇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清镇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贵阳市人民 *** 审查同意,报省人民 *** 审批;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阳市、清镇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 *** 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 *** 指定有关部门编制,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市区分割槽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编制分割槽规划的市区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外,其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清镇市分割槽规划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市人民 *** 审批。
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区域性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分割槽规划进行区域性调整,报同级人民 *** 备案。
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原审批程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专案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专案,必须按照下列程式申请办理《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许可权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核心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和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档案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副本和正本。副本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专案批准档案、土地权属证件和1∶500地形蓝图以及其他有关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部门设计,提交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位方案。大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必需做两个以上建筑方案、建筑模型或者建筑透检视;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划定拆迁范围;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核拆迁范围、放线、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符合土地出让时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体方案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挖基槽、下基础、施工第二层、顶层结束时,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核。
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下列等事项的规定: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间距、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和管线、道路工程及出***位置;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文化、教育、卫生、环卫、治安、市政、生活服务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专案;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定相应容量的停车场***库***;
***六***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应当提供防滑、防塌的方案的资料;
***七***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调等。
进行环境设计,设定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应当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第五章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件、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提出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合格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核心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格的,在20日内书面答复。
临时建筑一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压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邻近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
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如因特殊需要,经市、县***市***人民 *** 批准,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临时建筑均应当自行拆除。拆除时未超过2年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限和建筑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割槽规划的,应当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档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档案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 *** 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20%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发现之日内填发停工通知书。
停工通知书送达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违法审批的档案无效,并追究违法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的程式、时限审查、批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同级人民 *** 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贵阳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条例共同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月1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