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 网上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如何使用?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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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41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县级以上人民 *** 领导下,由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第五条中的“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修改为“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主管部门”。
3.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第六条中的“和人民防空主管战备部门”修改为“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6.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市、区、县(市)”。
7.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三十四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
3.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4.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产权单位”修改为“所有权人”。
5.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违法行为表述之后增加执法主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9.第三十八条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0.第四十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三条中的“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修改为“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人民 ***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 ***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
4.第二十%
贵阳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住建、城管、环保、水务、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3株,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任务。
提倡、鼓励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且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
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且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城林带是指贵阳市城区西北面的都溪林场、长坡岭林场场部工区和大关工区、黔灵公园;北面的省植物园与顺海林场的顺海工区、六冲关工区和大桥工区;东面的森林公园、省林科院试验林场、长坡岭林场谷立工区;南面的南郊公园;西南面的阿哈水库;新添寨镇、小河镇、金竹镇和南明、云岩两城区的其他森林和林地。第三条 贵阳市环城林带以生态公益型森林为主。包括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水源涵养林、科学试验林、母树林以及部分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第四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区人民 *** 造册登记,核发山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五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以下简称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环城林带实行市人民 *** 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保护管理的体制。环城林带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权属不变。
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搞好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和建设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八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国有的、集体所有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依法建立护林组织和完善护林设施。第九条 环城林带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当年采伐,当年更新。第十条 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古、大、珍稀树木,严禁采伐。第十一条 凡需要在环城林带进行林木采伐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按《森林法》的规定核发。林权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采伐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严禁滥伐。
省林科院试验林场抚育、更新采伐,计划单列。其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搭乱建房屋;
(二)违法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三)捕猎;
(四)砍柴、刨根、修枝;
(五)倾倒垃圾废料;
(六)葬坟、设公墓、扩建原有老坟;
(七)进行有破坏自然景观和有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
(八)毁林开荒种地;
(九)盗伐、滥伐林木。
环城林带内原占用林地葬坟的,按林地管理权属由林业、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清理登记,并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坟主为村民和国家另有规定予以保留的坟墓除外)。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环城林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其他时期因生产、生活用火,必须分别经市、区林业或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发现林区火警、火灾,应当及时报告,并有效地组织扑救。第十四条 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病虫危害,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积极防治,防止漫延,消除隐患。
凡从外地调进的林木种苗,须送林业检疫部门检疫。第十五条 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第十六条 环城林带内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其各项费用除付给个人的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专项用于造林、护林和植被恢复。第十七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开发规划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的,按管理权属,分别经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以上人民 *** 批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结合本市实际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一、制定《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严格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的需要
贵阳市地理环境主要是山地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城市特点为“城中有山、山中有城”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城市规划布局为中心区、小河片区、白云片区、金阳新区、三桥马王庙片区、花溪片区、二戈寨片区、龙洞堡片区、新添寨片区九个片区,城区各类现状绿地面积为201.5713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到40.4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控制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市委、市 *** “环境立市”战略的提出,对如何保护好城区现有绿地,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各规划片区之间以绿色空间隔离,绿地面积逐年增加的目的,运用法制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依法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制定《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二)是有效实施城市绿线管制的需要
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化。城市绿化的建设发展,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发展城市建设的情况,违背“环境立市”战略。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定贵阳市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布局,明确绿线控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才能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三)是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需要
贵阳市确定“环境立市”发展战略以来,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荣获了“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荣誉称号,要使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更上一层楼,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制定绿线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 *** 规章,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制度,尽早实现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目标。二、起草的过程及立法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03年市 *** 下发的《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中强调“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对绿线的划定和绿线的管理提出了立法要求,我们将制定《贵阳市绿线管理办法》纳入议事日程。并派员前往石家庄参加全国绿线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其贵州省贵阳市全国林业资质管理系统他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经验,着手筹备《办法》的起草。 2006年,贵阳市申报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办法》的起草显得更加紧迫,起草小组拟出征求意见稿后在林业绿化系统内征求意见2次,修改3次。2007年4月29日、5月14日召开规划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相关意见,起草小组采纳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经市 *** 法制办审查、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7年5月21日市 *** 常务会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参考省外绿线管理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绿线的性质
绿线是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各类现状绿地、规划绿地和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都必须明确其范围、界线,才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其用地性质不能随意改变,要保卫好这条城市绿化建设的生命线,就必须确定绿线的性质。因此,《办法》设第二条、第十一条予以明确。
(二)关于执法主体
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城市绿线的具体划定、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规划绿地建设的分期实施等具体工作。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明确。
(三)绿线的划定、批准和公布
城市绿线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其审批、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经市人民 *** 批准后的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绿线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因此,《办法》设立第七条、第八条予以明确。
(四)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的编制
城市绿线范围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要掌握其是否减少、增长,是否遭破坏、侵占等动态情况,就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进行严格管理。其中,绿线控制图则是最直观和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办法》设第九条予以明确。
(五)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监控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过程中审查配套绿化,明确绿地布局和范围界线,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未达到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这样环环相扣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才能使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落到实处。因此,《办法》设立第十条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