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与绿化有关的任务。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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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义务植树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同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为贵州省义务植树活动季。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的公益性宣传。在“3.12”植树节、贵州省义务植树活动季期间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和生态文明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花草、树木、林地、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应当以绿化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地的补植补造为重点,与城乡绿化建设,农村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相结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和义务植树责任区。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社区),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当地县级人民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义务植树。
其他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参加义务植树。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3株;
(二)参加整地、育苗、抚育、管护等绿化劳动;
(三)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四)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
(五)从事城市街道、庭院以及村庄的植树绿化活动;
(六)省人民 *** 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植树以外的方式义务植树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 *** 绿化委员会制定。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的方式义务植树。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以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有关单位代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人民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有关费用由申请人在义务植树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第十七条 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各级人民 *** 提供;
(二)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
(三)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
(四)土地使用权人提供;
(五)社会捐赠。
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应当符合规定的品种和标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0月发布适宜造林的地点、面积和树种,对确定的义务植树地点,应当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 *** 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 *** 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制镇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第十条 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五)社区绿化,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护。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贵阳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不低于25%,区、县(市) *** 所在地的城镇不低于30%。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资格、资质证书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行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包山种树需要什么手续?
详情还是去当地的林业局咨询一下或者查询下 *** 的相关文件,要看你承包的山头是否有耕地和林地。
需要办理一些手续,但是应该比较好通过。建议去当地的林业局询问下相关情况,或者查阅 *** 出台的有关林业这方面的政策文件。
如果你承包的是荒山,山上没有林地、耕地等国家的土地资源的,只需要办理一下土地租赁的协议就行。如果你承包的土地上有林地、耕地的话,就要签一份由于土地流转的合同。
另外国家政策是鼓励承包山地种植的,而且还会有相应的补助政策,以每亩为单位每年林业局都会有一定的补贴补助。根据林业局的评估可以到银行去申请贷款。还有国家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收税的,这样一来就减轻了生产的成本。
植树造林工程要资质吗
如果是工程造林,当然要资质,一般说必须具有园林绿化、市政绿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才能够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