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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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林业设计资质如何申请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河南省郑州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的办公场所和必要河南省郑州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郑州市建设信息网中的郑建文70号怎么查看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文号:郑建文〔2015〕70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本信息发布日期:2015-09-06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不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详见附件2):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申请的资质换证工作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二)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自2015年1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的人防工程、空气净化、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二、换证时间
为保证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细则》,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施工劳务资质企业换证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
2.原资质主项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换证时间为2016年1月至5月,其增项含有的其他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一并提出换证申请;
3.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换证时间为2016年6月至9月。
三、换证资料
1.企业申请资质换证时,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通知《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详见《实施意见》附件1)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及相应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签字位置应加按手印。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3.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企业换证资料一经受理,不得修改更换。换证过程中,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实地核查。
四、换证程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文件精神及省住建厅《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次换证工作,按照“随时受理、分批核查、集中公示、统一换证”的程序分阶段实施。
(一)受理阶段
1.参与换证企业应在本《通知》明确的相关资质换证时间段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受理地点设在郑州市建委106室。
2.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及《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换证资料。资料完整的,由我委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资料收讫单》,同时约定原件核对时间;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3.凡需向省住建厅提出换证的企业,不受上述换证时间限制,但应在向省住建厅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我委将随时受理。
(二)核查阶段
1.在约定的资料原件核对时间内,企业应提交完整、有效的资料原件。市建委建筑业市场管理处组织郑州市建筑业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企业资料进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核对,并提出核查意见。
2.根据核查意见,经集体研究,提出换证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阶段
1.公示意见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接受企业申诉和社会监督。
2.公示期内,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建委建管处提交陈述资料或投诉材料。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不接受企业提交的补充材料。
3.公示期满后,对企业换证结果予以网上公告。
(四)换领新证阶段
1.经公告予以换证的企业,应及时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完善企业资质信息。
2.已完成网上信息录入的企业,可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资料收讫单》,同时携带旧版资质证书或已经换领的新版部级(省级)资质证书复印件,换领新版资质证书。
五、相关要求
1.此次换证工作涉及企业数量众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做好各项准备,按时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申请换证,但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领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不包含在内。
3.申报材料有关说明、指标解释等其他要求,请遵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
4.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注册地在郑州市的建筑业企业,须在换证前到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市场管理处办理属地化管理登记。
5.为方便企业准备换证资料,提倡企业通过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服务系统”()进行换证工作预服务。通过上传企业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社保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等信息,进行资料自行核对。企业换证资料,可由信息系统辅助编辑,并由打印装订系统自动生成。
6.为切实做好资质换证工作,对企业分批次进行集中辅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相关企业踊跃参加。另外,我委随时接受企业的换证工作业务咨询,其中,预拌混凝土以外的资质换证咨询电话:67188895、67188898,预拌混凝土资质换证咨询电话:67881612。
7.为切实落实企业属地管理,凡注册地在郑州市的建筑业企业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后,均应及时将企业相关信息上传至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服务系统”,为资质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8.企业应对资质换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批准其换证申请,并给予警告,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换证申请。
9.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以本通知为准,原《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5〕59号)作废。
监督电话:市建委建筑业市场管理处:67188920,67188921
市建委纪委监察室:67188950
附件:1.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
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换证的有关资质类别
2015年9月1日
郑州市 *** 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 投资项目管理河南省郑州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规范 *** 投资项目河南省郑州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河南省郑州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提高 *** 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 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 *** 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 *** 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 *** 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 ***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 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 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 *** 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 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 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九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批准的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不足五千万元项目的审批,按照省、市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投资项目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 *** 投资计划。
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 *** 投资项目时,应当组织市财政、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 *** 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应当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四条 市人民 *** 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 *** 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 *** 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分年度列入 ***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 *** 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第十六条 ***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市人民 *** 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 ***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