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什么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测绘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2014年7月1日河南省测绘资质延续,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河南省测绘资质延续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2年河南省新资质年限
2022年河南省新资质年限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伊川县国土资源局
伊川县位于河南省西部,距省会郑州152公里,北连洛阳市,南接嵩县境,东与登封县比邻,西与宜阳县搭界,东北与偃师市相交,东南与汝阳县相接。全县跨越北纬34°13′~34°33′,东经112°12′~112°46′,东西长50.7公里,南北宽34.5公里,总面积1059.45平方公里(注:由于数据误差造成,2009年为1058.41平方公里)。伊川县隶属洛阳市,辖城关、彭婆、鸣皋、水寨、白沙、江左、高山、吕店8镇和平等、白元、葛寨、鸦岭、半坡、酒后6乡,369个行政村,总人口72万余人。
党书卿 党委书记、局长
张积学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杜群渊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赵贵星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生秦 党委委员、副局长(女)
周红钦 党委委员、副局长
郭松喜 党委委员、副局长
侯金木 党委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张锁君 党委委员、副局长
钟树卿 党委委员、副局长
党书卿简介:伊川县吕店乡人,1960年3月出生, *** 党员,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伊川县高山乡乡长、农机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建设局局长;2008年8月至今,任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法规监察科、 *** 科、建设用地科、耕地保护科、地政地籍科、土地利用科、规划科、测绘科、矿产开发科、资源与环境科、档案科、窗口办、女工办、安全监督科、绩效考核办公室、工会办公室21个科室;设土地监察大队、矿产稽查大队、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冶金管理所6个二级机构;辖城关、鸦岭、高山、平等、鸣皋、酒后、白沙、半坡、江左、白元、水寨、吕店、葛寨、彭婆14个国土资源所和城关、彭婆、白沙、高山、半坡5个矿管站。截至2010年12月31日,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干部职工365人(注:2009年为381人,退休16人)。
【土地资源】根据伊川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统计,伊川县土地资源总面积为105944.75公顷。其中,耕地60600.61公顷,占总面积的57.2%;园地898.47公顷,占总面积的0.85%;林地3426.08公顷,占总面积的3.2%;草地2646.04公顷,占总面积的2.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184.11公顷,占总面积的13.4%;交通运输用地2949.35公顷,占总面积的2.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47.96公顷,占总面积的3.35%;其他土地17692.13公顷,占总面积的16.7%。
【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有关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县耕地保护面积稳定在60939公顷(注:土地调查数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始终保持在57115.37公顷以上。在全县范围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69个,基本农田保护块2247个,设置保护标志478个;完善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块统计表和汇总表300余份,同时制作乡村基本农田保护牌300余个,编制乡村基本农田保护图400余张,做到责任人、面积、四至明确;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小组、小组与个人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明确各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以县 *** 名义下发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乡(镇)长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2010年,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积极申报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两个批次,总面积347.723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12.9678公顷,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312.9678公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5个,补充耕地129.8633公顷,为洛栾高速路、滨河新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129.8633公顷,做到占补耕地略有盈余。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组织报件15个,面积4226.68亩。其中,城市批次2个,面积927.41亩,全获河南省人民 *** 批准;乡镇批次3个,面积1638.98亩,已获河南省人民 *** 批准2个批次,面积1518.48亩;调整乡镇建设用地区位1个,面积66.34亩,已获洛阳市人民 *** 批准农转用;卫片执法组织报件2个,面积782.4亩,已获洛阳市人民 *** 批准农转用;全省清查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中,组织上报8个补办批次,面积3398.39亩(包括征收4个批次,面积1858.74亩,已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乡镇4个批次,面积1539.65亩,已获洛阳市人民 *** 批准农转用)。依法、及时保障了洛栾高速路、滨河新区、产业集聚区等多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规划管理】2010年,严格执行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伊川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010年),依法预审了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2×600兆瓦发电工程铁路专用线项目、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洛阳市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高压输配管网一期建设项目、西气东输二线入市管道大庄门站项目、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气东输二线洛阳一偃师支线》大庄输气站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2010年,引导龙鼎集团、伊川电力集团、商仝公司等13个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
【国土资源规划修编】2010年,在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顺利通过河南省人民 *** 审批的基础上,伊川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认真落实县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的前提下,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2010年3月,伊川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通过洛阳市人民 *** 批准。伊川县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文本(初稿)已上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地籍管理】2010年,完成日常土地登记发证370宗,其中,集体土地登记260宗,国有土地登记170宗(包括城镇宗地变更登记110宗,抵押登记60宗)。2010年5~6月,积极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建库工作,完成城镇宗地档案拍照7570宗,并建立宗地档案电子文档;完成外业补测2.7平方公里,初步建成伊川县城镇地籍电子数据库。2010年11月,伊川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建库工作顺利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验收。
【土地二次调查】在2009年的基础上,2010年8月26日,伊川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复核验收。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努力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其他建设使用土地一律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出让;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杜绝隐形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加强地价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杜绝国有资源流失。2010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9宗,面积1314.48亩,出让土地价款13932.96万元;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应2宗,面积1070.22亩。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0年2月,伊川县人民 ***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下发了《伊川县人民 *** 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实施意见》(伊政[2010]35号),明确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认真贯彻洛阳市人民 *** 《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强化措施,稳步推进,伊川县标准化厂房累计建设171400平方米,完成投资16397万元;在规划修编中,利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之机,合理配置产业聚集区用地规模,将9000亩建设用地指标向产业聚集区倾斜,使之成为河南省唯一一家发展区、控制区全部安排为建设用地的产业聚集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置换土地1265亩。
【土地收购储备】2009年,上报小庄铝板材项目用地,面积159亩,2010年3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转发了河南人民 *** 批复。
【土地开发整理】2010年12月21~23日,国家投资1429万元、规划总面积681.40公顷的伊川县酒后乡土地整理项目顺利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终验。同时,投资421.46万元、规划面积106.41公顷的白沙乡土地整理项目和投资442.58万元、规划总面积171.9公顷的吕店乡土地整理项目顺利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初验;2010年6月18日,投资960万元的吕店彭婆土地整理项目开工建设,截至12月31日,工程量完成了40%。
【执法监察】2010年,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和接到举报的各种土地违法案件有89起,立案查处81起, *** 8宗,逮捕4人,刑事拘留5人,行政拘留7人;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9宗,罚款86万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现率、查处率、移交移送率达100%,按期办结率达92%,全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发生。
【卫片执法检查】2010年,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涉及伊川县54个图斑,遥感面积1099.9亩。通过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与各国土资源所的实地勘测、定界测量,54个图斑实际涉及占地88宗。其中,合法用地61宗,占地面积765.1亩;伪变化26宗,占地面积322.97亩;违法占地1宗,占地面积5.4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7%。
【 *** 稳定】201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人员310人次,立案162起,结案144起,办结率达88%,办理京、省、市、县批转案件87起,办结80起,办结率达91%;受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5起,维持原决定或胜诉25起,胜诉率100%。
【测绘管理】2010年,伊川县境内实施测绘的伊川县永佳地勘测绘有限公司、伊川县伊苑房地产测绘队、伊川县规划局测绘队三家单位均按要求备案;2月,通过公开招聘、组织决定的方式,从郑州测绘工程学院招聘4名测绘专业人才充实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3月,在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筹资32万元,为测绘科添置了电脑1台、手提GPS全球定位仪1部、勘测定界软件1套,建立起了CORS基站;4月,按照河南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统一要求,将注册资金由原来的3万增资到50万元人民币;在“8·29”测绘宣传日中,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规划等部门的测绘单位在县城人民大街设立宣传一条街,扎宣传彩虹门2个,悬挂横幅16条,设立咨询台2个,散发宣传彩页1000份,同时在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播放宣传字幕5天,利用移动通信发送测绘公益短信10000条,广泛宣传了测绘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对测绘管理的认识;9月17日,“数字城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河南省测绘局专家组检查验收;11月26日,成功申报了“数字伊川”项目,争取配套资金70万元,并和河南省测绘工程院签订《伊川县数字县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应用示范项目协议书》;按照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川县人民 *** 有关规范用地专项行动的精神,对全县54宗违法占地进行了勘测定位,并依法出具测量报告,为建设项目的合法用地及早日产生经济效益作出应有贡献。
【矿产资源】伊川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有煤、铝矾土、磷矿石、花岗石、铁矿石、石油、矿泉水等37种矿产资源。其中,煤储量1.8亿吨,铝矾土储量2亿吨,煤炭资源主要分布于半坡、白沙、高山、常川、吕店等乡镇境内,总储量18653万吨左右,采出3173万吨,现保有15480万吨。铝矾土资源主要分布于伊川、登封、汝州三县市交界处的白窑至鲁沟一带,地质储量约750万吨。磷矿资源主要位于葛寨乡石梯至酒后乡翟沟一线,估计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铁矿石地质储量约90万吨。
【采矿权管理】2010年,加强对采矿权(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出让、登记、储量、年检的管理。3月和6月,分两批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立14个采矿权,8月,全部获批准;5月,伊川县有5家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4家提出延续申请,2家延续完毕,2家正按要求、按程序办理手续,1家按程序依法予以注销;认真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及时解决了矿业权实地核查中发现的23个问题,并根据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洛国土资[2010]263号)的要求,圆满完成了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 *** 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及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2010]57号)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伊川县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了初审,并按《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下发第一批兼并重组小煤矿名单的通知》(豫煤重组[2010]3号)要求,及时将第一批21个兼并重组小煤矿转让变更资料报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采矿权出让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7宗采矿权;全县有32家煤矿和10家非煤矿山参加储量动态管理,占应检90%,合格率95%;全县有41家矿山企业参加矿业权年检,占应检90%,合格率为95%。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3月,成功申报了中央财政投资741万元的伊川县酒后乡瑶来村、梁疙瘩村不稳定斜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8月26日,中央财政投资220万元的伊川县半坡乡白窑村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开工建设。截至12月31日,该项目已完工,正等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验收;10月16日,伊川县宝雨山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专家组初验。
【冶金管理】2010年,由于受伊川县“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影响,伊川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处于全面整顿的局面,伊川县冶金行业管理也处于停滞阶段。
【“空心村”整治】2010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空心村”整治活动的精神,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对本辖区内的“空心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对清理出来的“空心村”的位置、面积、存在原因等情况建立台账,分类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局规划科;制订下发了《伊川县空心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治理意义、目标任务、治理标准、治理重点、工作措施、组织验收等内容,为扎实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试点村带动的方式,逐步在全县推广开展“空心村”整治活动。4月,伊川县选定吕店镇翟沟、周沟、下范、孙窑等6个行政村为试点村,预计整治面积约700余亩。截至12月31日,已完成2个试点村,整治面积300余亩,现在处于等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检查验收的阶段。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6月,根据国土资源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开展“千村整治”示范工程的精神,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 *** 制定下发了《伊川县人民 *** 关于印发伊川县土地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2010]65号),通知特别确定了县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目标是2010年启动整治1个行政村,整治村庄建设用地300亩;2011年,启动整治4个行政村,整治村庄建设用地面积2000亩;到2020年,整治集体建设用地1.5万亩,完成规划目标。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2010年7月,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确定高山镇郑村为试点村。该项目涉及927户,3572人,总面积5650亩,规划综合整治1068亩,拆迁农户200余户,规划新建区占地100亩。截至12月31日,高山镇郑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地测量工作完成70%,其他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新农村建设】2010年2月6日,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分赴所包的鸣皋镇董王坡、马良寨、韩洼等5个行政村的100户老、弱、五保等弱势群体进行春节慰问,为每户送去面粉1袋,食用油1壶,现金100元;4月,积极响应国家、河南省、洛阳市有关支持村卫生室建设的政策,筹集资金5万元,分别拨给鸣皋镇董王坡、马良寨、韩洼等5个行政村的卫生室现金各1万元,用于购买医疗仪器;6月,筹集5万元资金支持吕店一中购置教学器材。
【宣传教育】2010年4月,针对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以及国家不断出台的新政策,伊川县国土资源局邀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地籍科、法规科、执法监察大队等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授课,解读了国土资源管理新政,提高了系统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为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10月,邀请洛阳市委党校教授做了题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的专题报告,讲解了当前形势下怎样搞好协调,怎样搞好部门协作,怎样提高执行力等内容,报告进一步统一了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提高了系统干部职工抓工作落实的能力。11月,为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制定下发了《建立学习型机关的通知》(伊国土[2010]113号),明确规定对通过自学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以及取得土地、矿产、法律等相关专业职称的系统干部职工,按照专科、本科的档次给予一定标准补助。2010年,县国土资源局有2人取得国家土地登记代理人专业资格,1人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个取得土地估价师专业资格。
【帮扶活动】2010年12月29日,积极响应伊川县委、县 *** “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号召,向伊川县民政局捐款15650元。
【大事记】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侯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