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林地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林地许可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2018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2018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 *** 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 *** 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 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 *** 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 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 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应当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提倡道路单侧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 *** 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无法就近建设的,按照易地绿化代建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沿街花坛、绿篱、草坪的,应当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条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区域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园林景观路实行重点保护,禁止违反规划在道路绿地内开设通道。道路防护绿地或者带状公园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侧应当规划建设辅道。
第三十四条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五条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
严格执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行道树树干周围应当实施透水、透气覆盖。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实施。行道树缺株的,应当按照园林植物种植规范及时补栽。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第四十一条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公园绿地(不含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绿化代建费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河南省林业厅的直属机构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承担机关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能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森林航空消防站:挂河南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中心。职能:1、承担全省森林航空消防工作任务;2、负责拟定全省森林航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森林航空消防预案;3、承担全省森林消防航线规划与技术创新工作,建设和完善航空消防地理信息系统;4、负责全省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5、负责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6、负责省林业厅及全省林业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工作;7、负责河南林业信息网网站建设、维护与信息更新;8、承担河南林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维护与电子公文收发(不包括机要电子公文),负责河南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维护与会议保障;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林业利用外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起草全省林业外资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制定全省林业利用外资规划;负责全省林业引进外资、对外招商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林业外资项目转贷、执行协议的签订和还贷工作;组织全省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的年度预算、决算和提款报帐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接受审计部门对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的审计,督促各级项目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负责外资项目造林林木采伐的初审工作;负责全省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承担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法规与实施办法的拟定,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程与管理办法的拟定,工程规划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的验收、评估与监测规划,工程检查与监督工作;承担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信息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科技推广应用与人员培训及宣传工作。
河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为全省林业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实施全省林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参与制订林业技术标准,承担林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和宣传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林业资源和林木新品种、林业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承担上级下达的林产品流通改革试验课题,对木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为全省经济林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指导国有苗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等建设与管理,负责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督工作,承担全省苗木普查和良种选育工作;审定林木新品种。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是河南省郑州市林业占用资质我省唯一的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院址在郑州市郑花北路81号,始建于1950年,为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116人。县处级建制,院长、书记各1名,副院长3名。下设16个科室,有办公室、人事科、总工程师办公室(与厅总工程师室合署办公)、生产科、技术科、计财科、资源监测一室、资源监测二室、规划设计一室、规划设计二室、林产工业和园林设计所、森林资源评估和管理站、飞播造林工作站、计算中心、林业信息资料室、经济开发办公室。全院现有职工1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97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3人(教授级高工1人),中级技术职称40人。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门类齐全,主要包括林学、森林经理、水文地质、植物学、动物学、林业经济、园林植物、园林设计、道桥设计、工民建、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从事林业调查规划、技术开发和编制林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定额的能力。固定资产总额932万元。具有国家建设部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国家计委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和林业部甲B级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全省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检疫,森防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等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性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指导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联系林业检察院和林业法规。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成立于1996年,主要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伤、病、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治及非正常来源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与饲养工作。救护中心地处黄河南岸,西临黄河迎宾馆,占地约百亩,现有在职职工36人,离退休职工14人,设有五个科室。院内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收容、饲养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东北虎、金钱豹、丹顶鹤、梅花鹿以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天鹅、猕猴、秃鹫等野生动物一百余只。几年来,救护中心按照“边建设、边救护”的原则,先后建成集场馆、笼舍为一体的近3620平方米的动物场馆,建成建筑面积为782平方米的动物医院和建筑面积为1317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安装了动物场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起了野生动物标本室。救护中心共救护野生动物6万余只(头、条),治愈率达80%以上,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国家濒管办郑州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郑州办事处(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郑州办事处)(简称国家濒管办郑州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4月,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属于国家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国家林业局和河南省林业厅双重管理,以国家林业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工作职责是在国家濒管办的领导下,参与研究拟定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属结构及缔约国《公约》管理机构进行事务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履行《公约》的对外政策,参与研究处理与《公约》相关的重大国际事物和港澳台履约的有关事务;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审批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国家一、二级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核发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执法活动及案件查处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政策、法规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收容救护和被没收物种的返还、接收及处理工作等。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林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林,是指在批准的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以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的护路林、护岸林和城镇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相结合。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财政投入,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生态林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林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园林绿化、农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生态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生态林的行为。
在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 ***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 *** ,依据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编制森林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 *** 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面积、地点、树种、成活率、时间等要求组织造林。第十条 生态林建设用地可以采取依法征用、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取得,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生态林建设用地用途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 *** 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可以在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的承包土地上营造生态林,也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造生态林。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承包的土地上营造的生态林,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 *** 核发林权证。
因土地调整需要变更林木所有权的,实行树随地走、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但不得擅自砍伐林木。第十二条 承包农村土地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营造生态林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给予造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农村土地造林给予指导。第十三条 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生态林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征得承包方同意,并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承租人可以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以与承包方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强制承包方委托。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土地面积、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营造的生态林,其林木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采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合作造林。合作造林的,承包方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合作期限、林权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具有什么资格才能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