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调节生态环境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务、河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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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 *** 和沿黄河区域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黄河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第八条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控措施,保持湿地总量,提升生态功能。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湿地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状况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等。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 *** 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河务等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重点项目、生态红线划定及具体保护措施等内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新建、恢复湿地。
新建、恢复湿地应当遵循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公园规模在六公顷以上,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周围风貌完好;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规划,经相应的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2020年办理林业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以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为例: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海洋,湿地生态恢复需要什么资质
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
包括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河南省郑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河南省郑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的保护与管理河南省郑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 *** 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在黄河郑州段河南省郑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的河道、滩区划定的保护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 *** 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承担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救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在黄河河道内行使河道管理职能。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生态水系、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时,涉及到保护区湿地保护的,应当有湿地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并符合有关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的日常巡护、防火、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等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第十二条 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 *** 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在保护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界标。
保护区范围或界线的调整应当经省人民 *** 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的界标和其他设施。第十四条 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
县(市、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个功能区域的边界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第十五条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等相关活动。
湿地公园养护需要什么资质
湿地公园养护需要国林绿化养护资质。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单位技术设备有药泵、水泵、草坪机、割灌机、绿篱机、计算机。在本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单位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15万元以上,年养护产值在1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专业绿化管养队伍(三级或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符合第27项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