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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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如何办理测绘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具体标准及人员证件
河南宽信李工:I87.36.O655.O5..提供证书 *** 资质代办
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 *** 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五、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测绘业绩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八、测绘监理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密规定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9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河南省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等上级部门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厅保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条 本厅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厅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厅长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厅领导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厅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厅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厅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厅保密管理,厅保密办与主管处室负责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级规定,重点做好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与保密守则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六条 厅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场所。
四、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用无线电话及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国家秘密。
九、不准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图文、声像制品,或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接待外宾时随意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出境或参加外事活动。
十一、不准擅自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动。
十二、不准向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为。
第八条 涉密人员对外交流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泄密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发生泄密事件后,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条 收发秘密公文、机要信件和涉密资料、刊物、音像制品等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登记、编号,内部运转时应严格履行交换手续。本厅机关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由厅机要室负责。厅属各单位应设立机要室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厅机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厅机要室统一收发,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单独保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处室或个人存放的,应存入保险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机要人员领取保密文件,有关部门应提供车辆保障。领取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实行二人护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不含绝密级),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及时退还,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符合上级部门批准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复印须经厅保密办批准。
绝密公文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对外泄露。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领导在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下级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属于国家秘密的复制件,应采取与原件相同的登记、保管措施。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不准擅自翻印、复印、录制和摘记秘密公文。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汇编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应经厅保密办审查,并按其中的最高密级确定汇编资料的密级。
第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离退休领导因身体情况确需要在家阅读的,应有专人送阅、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让家属和其他人员阅读。
阅读绝密级的秘密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注明定密依据,而后按程序批准确定。定密依据要注明《保密范围》的文号和条款。对《保密范围》未明确但又需要认定密级的事项,由厅保密办依照规定,逐级申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质资料、测绘图件等专业资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密范围》执行。不能确定密级但又不宜公开的我厅有关文件或专业资料,按内部文件和资料管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一般按最高期限确定。
秘密载体应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并限定接触范围。
第十六条 印制秘密公文应在机关文印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份数印制,废纸应及时销毁。
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或由专人领取,不准托人代收、代转。
第十七条 加强传真机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
做好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信息处理的保密工作。采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技术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计算机及应用系统的用户密钥及口令应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并切实做到口令定期更换。厅机关办公室局域网应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断。在网上发布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站上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及未经批准公布的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厅网站信息管理,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一、尚未议定的信息。
二、厅机关内部事务。
三、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召开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经办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严禁擅自印发具有涉密内容的会议文件,要求会后收回的文件应全部收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需要向下级传达的文件,应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传达。
第二十条 各种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销毁的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必须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送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资料、刊物及内部公文等。作废的公文草稿应予销毁,不准作为垃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时应锁门,下班时清理桌面,公文入柜,关窗锁门,不准把外来办事的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到办公室,不准在办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条 本厅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归档。涉密档案的查阅,须经厅保密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厅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厅保密办。
第二十五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本厅工作人员,除视情节轻重按照《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当年不能评先和记功授奖。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要文件管理制度
一、厅办公室主任为机要文件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机要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确保文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
三、从交换员处接收到的机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续。对收到的机要文件要及时分类登记,加签后送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批,并按照阅批要求专卷送各位厅领导传阅;当日送阅的机要文件必须当日收回,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在机要室外过夜。
四、严格按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机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五、需要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阅知、办理的机要文件,须通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机要室阅文。处室、单位需要借阅的机要文件,必须由正式职工登记签字后方可借取,并要求其及时归还。
六、严禁复制、汇编绝密级机要文件。从严控制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机要文件,确有需要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须报省委办公厅批准。
七、标有密级的中央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其他标有密级的机要文件,按省委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清退和销毁。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机要文件的清退、销毁工作后,要将有关清退和销毁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委办公厅。
八、销毁机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两名以上机要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九、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机要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十、存储机要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二十七条 机要阅文室管理制度
一、凡阅文者须办理阅文手续。
二、阅文者必须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三、爱护文件,不随意乱划、抽页等,阅前当面清点,阅后要经机要人员点收,并签字。
四、不让看的机要文件绝对不看,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内容。
五、保持室内卫生,为了确保安全,严禁在室内抽烟。
六、严禁在室内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机要文件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签收:签收机要文件时应认真核对机要编号,启封后按发文通知单逐件清点,重要文件逐页清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文件签收后,按中央、国务院、省委、省 *** 分类在收文登记簿和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注明来文单位、发往单位、发文字号、文件标题密级、缓急时限、份数、份号、收发时间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处理笺后,及时呈办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发:文件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示后应及时分发,一般当天分发完毕,并在收文登记簿上注明处理情况。对各单位机要文件的领取实行监签,以免错领和漏签,每周还应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发文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五、传阅:严格按《机要文件传阅制度》办理。
六、回收:机要文件传阅完毕后应及时回收,核对后入柜,以备存档;发往各单位的机要件,于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毕,并严格履行核对、签字手续。
七、归档:机要文件的归档要齐全,分类要准确,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销毁:机要文件的销毁要严格登记手续,注明所销文件的发文字号、份数及销毁时间,由厅机要室集中销毁。
九、清退机要文件,应按照发文登记簿逐单位、逐份清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对超过清退期限的单位,及时督促,限期交回,省军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要求,及时上交,并履行手续。
十、传真电报和本厅秘密级以上文件,视同机要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要文件交接制度
一、机要交换员要在规定时间到省直机关交换站交换机要文件,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
二、交换文件工作人员不得迟到、缺席,如需请假要在交换前一天向主管领导请示,并安排好接替人员。
三、对交换回来的文件优先处理机要文件,对机要文件的发文单位、编号、日期逐项逐份进行登记后送至机要室,由机要员负责签收。
四、机要文件不得在收发室停留,不得随意拆封。
五、机要员外出,应指定接收人员并通知机要交换员。机要交换员要将机要文件交指定人员签收,不得随意交其他人转交。
第三十条 机要文件收发登记制度
一、按发文通知单逐件核对包内文件,重要文件逐页查看。
二、严格收发登记,收文登记要注明来文单位、文件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发文登记要注明文件字号、编号、发文时间;严格实行监签,杜绝漏签现象,注意检查邮封是否有破损。
三、中央、省委大范围文件,按各单位固定文件顺序号分发;小范围文件,应视文件内容提出分发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印记、编号分发。
四、外发邮寄的机要件严格登记、编号,并与外收发履行签字手续。
五、严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现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机要文件传阅制度
一、所有机要文件均应先呈办公室主任阅批,然后按批办的范围进行传阅,不得漏传或自行扩大范围。
二、文件传阅应做到迅速、及时。急件(含传真电报)单件办理,随到随办,一办到底。一般件在半月内处理完毕。对需要具体落实的文件,应先送主管领导提出落实意见,再呈主要领导审阅。
三、若传阅过程中党组书记有批示意见,应及时按指示意见办理。需要反馈结果的文件,应及时催办和反馈,并在文件上注明。
四、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严禁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横传,文件收回后应认真清点,传阅、办理情况的记录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传阅、办理完后,应分类存入保险柜,以备归档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机要文件借阅制度
一、凡借阅文件者,持借阅证方可借阅,借阅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二、查阅省军级文件、绝密级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机要阅文室内阅读,一般不外借。
三、借阅人员不得私自复印、翻印文件或随意摘录文件内容,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
四、借阅人员要爱护文件,妥善保密,确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借阅文件应按时归还,并在《文件借阅登记簿》上注销借阅手续,注明归还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机要文件清退、销毁制度
一、当年的机要文件应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销毁完毕。
二、清退机要文件,应按照发文登记簿逐单位、逐份清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省军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要求,及时上交,并履行手续。
三、对超过清退期限的单位,及时督促,限期交回。
四、对丢失机要文件的单位,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文件销毁要严格清点、登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行二人监销,定点销毁,做到不漏销、不误销。
第三十四条 秘密载体销毁程序
一、厅机关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整理送厅机要室。
二、厅机要室对拟销毁的秘密载体审核、登记并填报《秘密载体清理登记表》。
三、厅办公室主任对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将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送交省国家保密局销毁中心,同时报送《秘密载体清理登记表》。
五、所有登记、送交、销毁的各种手续及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门应是机关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应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三、厅保密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调整,并按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哪些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九个条件河南测绘资质保密制度,如下河南测绘资质保密制度: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测绘资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
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河南测绘资质保密制度,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