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五条 市人民 *** 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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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第九条 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整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资质等级;
(五)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二)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三)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
(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
(五)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级免检范围的;
(六)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七)债务履行和税款缴纳情况;
(八)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九)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十)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验的;
(十一)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十五)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征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
请问我想了解河南省郑州市某个建筑工程企业拥有的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在哪里可以查询?
1、首先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打开网页,当然也可以使用其他搜索工具进行搜索;
2、打开网页选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点击;
3、进入公共信息平台,在搜索框中输入要查询单位的名称点搜索;
4、企业的基本信息就会被查询到,并且在导航栏中能查到匹配的人员信息。
郑州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林业局设7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 *** 、保卫和机关房管、基建等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林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工作。
(二)植树造林处
组织起草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拟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全市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管理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测报;指导国有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森林旅游工作。
(三)资源林政管理处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依法应由上级 *** 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负责全市木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木材(含竹材,下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木材及其加工产品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指导木材及其他林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起草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负责协调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五)森林公安分局
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对全市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林业产业的指导、管理。
(七)人事处
组织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承办我市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八)机关党委
(九)监察室
(十)郑州市人民 *** 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