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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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在河南省有哪些单位有农业规划设计方面的资质!
河南甲级设计单位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3号 6222589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2号院 6226753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郑州市丰产路73号 5715810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郑州市农业路74号 5724326-3028
郑州工业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文化路97号 3932113-5821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金水路3号 0371-6303520
河南纺织设计院 郑州市建设市场于69号 7634135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 7449834
机械部第六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91号 7971136-6024
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210号 7972655
邮电部设计院 郑州市互助路一号 0371-7975000
河南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 郑州市大学路64号 7449554
河南省化工设计院 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7440363-3016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郑州市陇海中路70号 8988152
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253信箱 7429414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1号 7447166
郑州铁路局郑州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 8712921-23247
国内贸易部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郑州市南阳路153号 0371-3731165
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56号 3933982
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黄河路38号 3923322
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37号 3052725-0373
焦作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焦作市焦东北路19号 3932965
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189号 4821341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81号 4938284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洛阳市玻璃厂路8号 3935188
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七里 河063信箱 0379-4887379
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洛阳市陵园路3号 32031311-
机械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市南昌路1号 4291051-220
机械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苑路13号 4924262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 (0379)4913134
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南阳市 3837834-0377
开封市建筑设计院 开封市西环路北段 3851963
河南乙级设院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郑州市红旗路34号 3933737
河南省商业设计研究所 郑州市红旗路56号 3933124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70号 0371-7813544
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 郑州市黄河路96号 3843002
河南省工业规划设计院 郑州市政一街5号 5956134
河南省国防工业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东明路北段1101信箱 5959492
河南省建设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金水路102号 6254519
河南省建协勘察设计所 郑州市纬五路22号院 3940754
河南省粮食工程设计院 郑州市黄河路11号 5951128-2054
河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郑州市纬五路40号 5952527
河南省轻工业设计院 郑州市纬四路12号 5952520
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政六街八号 5951875
河南省豫建设计院 郑州市黄河路96号 3841958
河南省人防建筑设计院 郑州市东明路38号 5951758-289
郑州中建建筑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 6350583
冶金部金属制品研究院设计研究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142号 7626748
郑州市城建开发建筑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75号 8983269
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颖河路110号 7976496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设计科研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67号 7631688-6893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设计院 郑州市上街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设计院 (0371)8914371
郑州市黄河古典园林建筑设计所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游览区管理处 3591212-2180
河南省铁路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郑州市淮河东路7号 8988270
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东路107号 (0371)7437437
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40号 7930754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所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140号 7942689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郑州市嵩山南路140号 0371-7942689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1号 7931361
郑州市人防工程设计研究所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1号 7446621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33号 7449565
郑州铁路局电务处设计所 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南路14号 8712921-21346
郑州铁路局工务设计复测队 河南省郑州市铁路花园街2号附2号 8712921-20925
中国通信建设郑州设计院 郑州市中原东路102号 7449217
河南省医药设计院 郑州市金水路96号 6220644
郑州纺织机械厂工程设计所 郑州市南阳路290号 3937251-2433
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荥阳市万山路 4662358-2038
河南红宇机械厂设计所 河南省云阳市107信箱 0371-2182247
新乡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新乡市货场路7号 2022936
河南省新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23号 0373-2022086
新乡市太行震动机械设计研究所 新乡市小冀镇 5593277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98号 5924897
河南省安阳市建筑设计院 河南省安阳市建筑设计院铁西路中段 3932600
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室 河南省安阳市安钢大道369号 3931793
河南省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院 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梅元庄 3931951-52273
河南省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研究所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195号 3931291-0372
濮阳市测量队 濮阳市人民路北侧 4415358
濮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濮阳市建设路15号 4414777
濮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濮阳市人民路33号 4435969
鹤壁市建筑设计院 河南省鹤壁市朝霞街西段76号 2623171
河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 郑州市文化路86号 3850613
河南省机电设计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10号 3314850
许昌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许昌市南平街40号 2334274
许昌市规划设计院 许昌市劳动路72号 2334037
许昌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六一路二十号 2332467-0374
漯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漯河市黄河路441号建委三楼 3131196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驻马店市沿溪路 2813046
河南省驻马店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48号 2919064
驻马店地区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解放路西段103号 2813550
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信阳市东方红大道348号 6225757
河南省信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信阳市东方红大道240号 6226314
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南省信阳市东方红大道527号 0376-6222111
信阳地区水利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信阳地区信阳市解放路19号 6222516
周口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周口市文明路北段12号 8222295
周口地区水利勘测设计院 周口市文明路南段41号 8223583
平顶山矿务局设计院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南55号 2922212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沿河西路12号 4938057
洛阳市工程地质队 洛阳市洛浦路16号 3935840
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勘察设计院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0号 3970733
洛阳市古建园林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302号 3934152
洛阳市水资源勘察设计院 洛阳市凯旋东路34号 3935518
化学工业部黎明化工研究院开发设计所 河南省洛阳市054信箱 3936792
洛阳市勘察队 洛阳市启明东路44号 3951204
洛阳水利勘测设计院 洛阳市老城广川街3号 3952042-379
中房集团洛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研究所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6号 4856540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 洛阳市涧西区一拖设计院 4974908
洛阳航空建筑设计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030信箱36分箱 3938811-33988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设计所 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9号 3908762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设计所 河南洛阳市吉利区 0379-6002748
河南省洛阳市豫西水文地质勘察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关林 5957724-2122
洛阳市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分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4221660-2709
洛阳轴承(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 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89号 4986785
冶金部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设计所 河南省洛阳市西苑路43号 4913501-2412
三门峡市建筑设计院 三门峡市花坛街7号 2821939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设计所 南阳市中州路78号 3187101
河南省南阳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218号 3133146-2055
南阳市建筑规划设计院 南阳市文化路14号 3132508
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 南阳市中州路102号 3131551
南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南阳市工业路38号 3134693
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邓州市三贤路3号 2125407
开封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开封市营街7号楼 3984779
开封市水利建筑勘察设计院 河南省开封市省府西街51号 5952863
河南省商丘地区建筑设计院 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534号 2214939
河南省商丘地区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 商丘市胜利东路179号 2814906-2013
河南省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 商丘市民主中路283号 2213342-2056
河南省商丘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南路2号 2511850-2033
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 市民主西路34号 2212367
2018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2018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河南省郑州市林业灌溉资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 *** 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河南省郑州市林业灌溉资质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 *** 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 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 *** 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 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 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应当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提倡道路单侧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 *** 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无法就近建设的,按照易地绿化代建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沿街花坛、绿篱、草坪的,应当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条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区域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园林景观路实行重点保护,禁止违反规划在道路绿地内开设通道。道路防护绿地或者带状公园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侧应当规划建设辅道。
第三十四条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五条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
严格执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行道树树干周围应当实施透水、透气覆盖。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实施。行道树缺株的,应当按照园林植物种植规范及时补栽。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第四十一条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公园绿地(不含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绿化代建费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河南省郑州市林业灌溉资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第四条修改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三、将条例中的“市、县(市)、区”、“县(市)、区”分别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县(市)、上街区”。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市、县(市)、上街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其他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河南省郑州市林业灌溉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七、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自来水水质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按照封停计划封停的水井可以作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使用。”九、第十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十、第二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取水申请时,应当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十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十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取水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十三、删去第二十三条。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建设单位为保证生产安全需要临时疏干排水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合理利用所排水。”十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取水报表和有关事项。”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内容分别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十七、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由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修改为“由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三项修改为:“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十八、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停止取水的除外。已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取水,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取水工程和设施停用或者报废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停止取水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